人夫外遇答應賠妻1600萬卻逃家 妻提告追討勝訴

聞姓人夫外遇被抓包,與妻籤協議書答應賠償1600萬元,未履行完畢就離家出走,妻提告追討,臺北地院判準。(本報資料照片

聞姓人夫外遇被抓包,爲維持家庭和諧,答應賠償官姓妻子1600萬元,並簽下協議書,約定其中1400萬元以移轉房屋部分產權抵償,但聞男去年離家出走後,仍有部分房產及金額未履行完畢,官女因而提告追討,臺北地院如數判準,可上訴。

官女主張,聞男2013年10月間外遇,遂於同年12月間與她簽訂和解協議書,同意賠償她1600萬元,其中,移轉房屋一半產權給她抵900萬元,4分之1分別給2個小孩抵500萬元,剩餘200萬元則按月給她1萬元,但聞男遲未移轉房產,錢則還有133萬元未付,更於2020年5月離家出走,只好提告請求履行協議。

聞男抗辯,官女在婚姻關係中長期對他言語辱罵、情緒勒索,他曾因此通報家暴,他無法忍受官女行爲短暫離家,並提出離婚訴訟;離家期間他因短暫婚外情,被官女控告妨害家庭,爲了家庭和諧才籤立協議書,大部分內容皆已履行。

聞男說,他2014年2月間已將房產一半所有權移轉給官女,官女就應承擔一半房貸,但之後房貸仍是他在清償,另自同年9月起他每月支付3萬元現金,直到去年9月已付204萬元,官女還曾擅自從他帳戶提錢,他實際上已履行了1360萬餘元。

法官認爲,該房產2013年11月的市價約爲1800萬元,夫妻倆協議移轉房產時,並未約定貸款也一併移轉,聞男聲稱被提錢的帳戶,也是與官女共同持有的帳戶,聞男未舉證相關金流與協議書有關

此外,聞男2014年10月曾出具字據:「本人將於每月薪資所得中一半之薪資繳於官美玲作爲家庭支出用途」,他主張每月給付3萬元,超過協議1萬元的部分,有可能是用於家庭生活費用,法官因此不採信聞男辯詞判聞男應履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