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爲家庭和諧請育嬰假 妻子竟跟2同事搞外遇
新竹一名人夫阿德(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婚姻期間疑與兩位男性同事小偉(化名)、小明(化名)有不正當往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名人夫阿德(化名)發現妻子小美(化名)婚姻期間疑與兩位男性同事小偉(化名)、小明(化名)有不正當往來,憤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兩名男子賠償精神慰撫金,新竹地方法院經審理,認定兩被告行爲已破壞阿德婚姻家庭,近日判決小偉、小明應分別賠償20萬與30萬元。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105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婚後原本感情融洽,阿德爲維持家庭和諧自111年12月1日至112年6月1日爲留職停薪育嬰請假,但阿德發現育嬰假期間,妻子與同事小偉及小明有頻繁接觸,進而懷疑不倫。經查明,小美與小偉、小明兩人分別於111年與112年間發生性行爲。
根據法院判決,小偉於111年間與小美髮生一次不正當關係,小明則於112年4月因參加公司減碳社會責任活動,與小美共同出差期間發生性行爲5次,兩人皆清楚小美已婚的身份,仍進行不正當往來。阿德在詢問妻子後,妻子坦承外遇,並簽署外遇切結悔過書。
針對控訴,小偉辯稱,他與小美確實於111年發生關係,事後逐漸疏遠,刪除通訊聯絡紀錄,願意負擔10至15萬元賠償;小明則否認與小美有性行爲,認爲兩人僅爲同事關係,外遇切結書內容只是單方說詞,強調阿德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法院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認定兩名被告與小美的行爲超出一般男女同事間正常交往,且侵害了阿德的配偶權,造成其精神上極大痛苦,遂裁定小偉應賠償20萬元,小明賠償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