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有權要求社會接納 李茂生:否則就不要假釋制度
高雄大寮監獄劫獄事件後,受刑人的假釋制度引發關注,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25日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要求社會再度接納,如果社會不願意承認任何人都有這樣的權力,那就不要假釋制度,讓受刑人滿刑,然後再犯。
李茂生25日出席「臺灣監獄制度的未來展望-回顧大寮監事件研討會」,以「我國假釋制度之研討與革新」爲題演講,他說,「什麼時候放什麼人根本不是重點,重點是任何人都有權要求這個社會再度接納我,如果一個社會不願意承認一個人有這樣的權力,那我們就不要假釋制度,假釋制度一點意義都沒有,我們就讓他們滿刑,滿刑後怎麼樣,再度犯罪。」
李茂生認爲,假釋制度改革的核心在於社會內處遇的完備,縱向與橫向連繫都相當重要,整體社會及勞動部、教育部等機關,若沒有做好相關配套,根本不知道是否適合放人。
他也提到,臺灣假釋的現況,民國86年以前,滿刑和假釋的再犯率分別是30.9%與36%,民國86年以後則是反過來,官方的說法是毒品除罪化與86年以後的從實審覈;但他認爲,其實30.9%和36%差別並不大,也就是說,假釋與否再犯率都是這樣。
再犯可能性評估方面,李茂生表示,過於重視再犯可能性時,將會發生嚴選安全的受刑人予以釋放之情事,反倒會使應被重視的社會處境,逐漸萎縮或無法發揮作用,但社會處境是危機或風險管理,對危險受刑人不假釋,等到滿刑之後在釋放,再犯的可能性將會更高,如果僅對安全受刑人作假釋程序,只是恩惠說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