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勞委會主秘王幼玲涉貪案 無罪定讞
前勞委會主秘王幼玲被控於96年與各職業工會共辦活動浮報覈銷,消化未執行業務費,結餘款捐贈當時民進黨「長昌競選總部」一案,歷經4年的官司訴訟,臺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未再上訴,王幼玲無罪定讞。
前勞委會主委盧天麟等12人被控在96年間勾結全國15個工會以浮報活動費,詐取勞委會補助經費手法,企圖挹注「長昌競選總部」。全案臺中地院在2010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以王幼玲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檢方在起訴時認爲,盧天麟爲籌措競選經費,涉嫌指示王幼玲利用勞委會資源籌措經費,王幼玲得知勞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動條件處仍有未執行完畢的業務費,有機可乘。
王幼玲等人涉嫌與相關單位人員謀議,規畫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與相關工會合辦10場「勞退新制」座談會活動,另由勞動條件處與相關工會舉辦15場「勞動法規」座談會,由舉辦活動的工會浮報覈銷經費,結餘的款項,由工會捐贈移轉支應「長昌競選總部」。
原規劃的「勞退新制」座談會活動,因會計部門審查未通過而停辦;另有1場「勞動法規」座談會,以僞造或浮報不實資料提出覈銷申請,因政風室會辦時,轉相關單位追查釐清覈銷條件,而浮報未成,詐財未遂。
該案查出詐得2萬多元,也未有挹注民進黨競選經費之事情,盧等人一審認罪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但王幼玲否認犯罪,遭一審判決2年未獲緩刑,王女提起上訴。
臺中高分院二審法官查出她告知工會可申報補助,說「提早申報可以報寬一點」,此話不能代表是共謀浮報,她辯稱在競選總部沒有職務,沒有犯罪動機,且政府預算審覈是實質審覈,不會拿前途來賭。證人也證稱,王女並沒有指示他們浮報,查無王女共犯證據,應改判無罪。
二審法官認爲同案多名被告已判決確定,均未指證王幼玲共同參與,且相關證物不足證明王幼玲有謀議浮報覈銷,而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最高院發回更審,臺中高分院更一審仍判無罪,檢察官未再提起上訴,王幼玲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