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涉貪遭判刑4年半定讞 喪失立委身分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游說,收受政治獻金新臺幣50萬元,臺中高分院更二審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即刻喪失立委身分。最高法院也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本案發生於2006年,當時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打算續租臺中市旱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該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就委請高志鵬當時的國會助理姚糧鈿,託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高志鵬就邀約管理國有財產局長郭武博、副局長等長官,到其立法院507辦公室會面或主持召開協調會,利用立法委員之職權機會及身分請託關說,最後國有財產局函覆同意續租土地給東豐閣公司。
東豐閣公司人員交付200萬元給姚男,姚男吞下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另外50萬元挪作己用。而後高志鵬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急需現金,姚男以「南投阿德」的名義,將50萬元交給高志鵬的另名國會助理,並告知高志鵬。案經檢調單位發現後,臺中地檢署對高志鵬等人提起公訴。
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5年6月、二審判決無罪、更一審判刑7年6月,到了2016年間的更二審,改判決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更二審判決,綜合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犯罪事實,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爲事實判斷之理由;所爲論斷,核無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因此26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