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蔡豪性侵女員工 判刑4年10月定讞
前立委蔡豪2016年擔任一家公司顧問,他在辦公室性侵女員工後,又將她帶到汽車旅館猥褻,歷審斥責蔡豪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圖卸刑責,犯後態度不佳,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判囚4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已啓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認爲,被害人遭性侵後,向女同事及友人陳訴,遭蔡豪性侵害的過程,並有相關LINE對話訊息及醫院就醫資料,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出具之被害人心理諮商摘要報告等證據資料,蔡豪犯行明確,駁回上訴、判囚定讞。
2016年7月11日上午,蔡豪將女員工叫入辦公室內表示,她個性過於文靜內向,希望她能如臺北辦公室的同事般熱情大方,他並從冰箱內取出威士忌慫恿她飲酒,她不便拒絕,在辦
公室內飲酒後,因不勝酒力陷入昏睡。
蔡豪見狀,竟利用女員工酒醉昏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先將手伸入她的衣服內撫摸胸部及親吻胸部、嘴部,接着褪下她的外褲及內褲加以性侵,被害人藉故離開後,向女同事告知被性侵的事,併到醫院就醫。
當晚女員工以身體不適爲由,婉拒與蔡豪一起出差,但蔡豪先到醫院探視女員工後,將她帶到海鮮餐廳吃飯後到汽車旅館住宿,蔡豪拉着她一起看色情影片,強迫女員工爲他手淫,並對她進行猥褻。
一、二審斥責蔡豪嚴重危害女員工的性自主權,對她身心斲傷甚鉅,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圖卸刑責,犯後態度不佳,顯無悔悟之心,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4月,合併執行4年10月,蔡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蔡豪在2000年因背信案件遭判刑6月確定,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012年他因違反貪污罪判刑4月,褫奪公權l年定讞,2罪定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8月確定,扣除已執行之有期徒刑6月,所餘有期徒刑2月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