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性侵女員工 判刑4年10月定讞 聲請再審結果出爐
前立委蔡豪性侵女員工 判刑4年10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委蔡豪2016年擔任一家公司顧問,他在辦公室性侵女員工後,又將她帶到汽車旅館猥褻,2021年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判囚4年10月定讞,他入獄服刑後,主張被害人父親表示並無性侵只是性騷擾(或只是猥褻),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被駁回,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
2016年7月11日上午,蔡豪將女員工叫入辦公室內表示,她個性過於文靜內向,希望她能如臺北辦公室的同事般熱情大方,他並從冰箱內取出威士忌慫恿她飲酒,她不便拒絕,在辦公室內飲酒後,因不勝酒力陷入昏睡。
蔡豪見狀,竟利用女員工酒醉昏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先將手伸入她的衣服內撫摸胸部及親吻胸部、嘴部,接着褪下她的外褲及內褲加以性侵,被害人藉故離開後,向女同事告知被性侵的事,併到醫院就醫。
當晚女員工以身體不適爲由,婉拒與蔡豪一起出差,但蔡豪先到醫院探視女員工後,將她帶到海鮮餐廳吃飯後到汽車旅館住宿,蔡豪拉着她一起看色情影片,強迫女員工爲他手淫,並對她進行猥褻,蔡豪遭判囚4年10月定讞。
蔡豪主張被害人父親致他書信上載「相信您只有性騷而無性侵」,聲請再審,高雄高分院認爲,該書信證述內容在性質上核屬被害人父親之意見,根本無足作爲證據使用,難認有全然符合「嶄新性」、「顯著性」等要件,再審及停止執行之聲請均屬無理由裁定駁回,蔡豪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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