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糾紛!這家券商稱員工違規 卻被判賠償29.6萬

(原標題:又見券商員工勞動糾紛公司稱員工違規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卻被判賠償29.6萬元)

券商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時有發生。日前,裁判文書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就顯示了中泰證券與原公司投行委中小企業金融部員工之間的勞動糾紛。

中泰證券主張該員工沈某存在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盤虧、微信羣發表不當言論、拒絕工作交接及拒絕參加年度考覈的一般及嚴重違規違紀行爲,並以此與沈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沈某則一一駁斥上述主張。最終,法院判決中泰證券賠償員工29.6萬元。

中泰稱員工嚴重違規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中泰證券主張,沈某共涉及四大違規違紀行爲,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沈某先後在北京朝外大街證券營業部、場外市場業務部(後更名爲新三板業務總部)、投資銀行委員會中小企業金融部工作,自2018年6月起至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在質控督導部(持續督導部)工作,沈某作爲原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主要負責:涉及以往工作過程中的資產管理、微信羣管理、BPM系統UK管理、BPM系統需報送文件編制和申報、項目覈算人員管理等。中泰證券據此主張沈某作爲部門資產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善,在2018年度導致部門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經濟損失,構成嚴重違規違紀行爲。

二、沈某於2018年12月21日在微信羣中發表不當言論,構成嚴重違紀行爲。

三、2018年12月16日,中泰證券做出《關於各二級部人員歸屬及相關事項的通知》,12月17日中泰證券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送沈某,中泰證券主張沈某未按該通知要求履行從綜合管理部到持續督導部的工作交接,構成一般違規行爲。

四、2019年1月10日中泰證券做出《關於做好2018年度員工績效考覈工作的通知》,要求員工填寫《年度考覈登記表》並完成年度述職報告的撰寫工作。中泰證券主張沈某拒絕參加年度考覈,不服從工作安排,已構成一般違規行爲。

員工逐一駁斥中泰的主張

對於中泰證券的上述主張,沈某逐一進行了反駁:

針對主張其存在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盤虧,沈某認爲,其工作屬於文職秘書類,並非“負責綜合管理和業務支持”,其本人沒有資產管理系統管理權限、未管理BPM系統UK及微信羣,其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間並沒有實質工作安排。沈某主張負責固定資產盤點的部門應爲後勤保障部,中小企業金融部在北京、濟南、上海、深圳等地都有辦公地點,其僅在北京參與過盤點工作,但對該項工作並不負責。

中泰證券稱其在微信羣發表不當言論,沈某認可微信所涉言論系其所爲,但主張這是個人組建的微信羣相當於小範圍的朋友圈,不是工作指定渠道。此外其已於2018年7月向公司紀委實名書面舉報朱某貪污之事,其所說事宜是有事實依據的。

關於拒絕工作交接,沈某在2018年7月爲中小企業金融管理部業務副總監,公司將其清理出部門工作羣后其亦無法登陸公司的OA系統,相關工作調動其並不知情,而且在2018年6月30日調入質控督導組後原有工作內容均已由現有人員承接,不存在工作交接的問題。

中泰證券稱其拒絕參加年度考覈,沈某表示其於2018年6月30日被清理出工作羣后未有實質性工作,基本處於被隔離狀態,期間也沒有人通知其參與年度考覈。

法院判決中泰賠償29.6萬元

2019年2月1日,中泰證券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OA系統上發起題爲“關於與投行委中小企業金融部沈某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意見”。同日,人力資源部向公司工會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表示因沈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2月3日,中泰證券工會覆函人力資源部同意與沈某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2月11日,中泰證券向沈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19年沈某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8萬元及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間的獎金6.86萬元。2019年5月14日,該委作出裁決:中泰證券支付沈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6029.65元,駁回沈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一審法院認爲,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中泰證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已向沈某進行了《員工違規違紀處罰辦法>》的公示或告知,不宜認定該《辦法》對沈某具有約束力

其次,該《辦法》對違規違紀行爲明確規定了處罰程序和處罰措施,但中泰證券並未提交《辦法》所規定的對員工違規違紀處理的書面調查報告、審議記錄、申辯材料、界定級別及處罰意見等。

一審法院認定中泰證券與沈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構成違法解除,並判決中泰證券支付被告沈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60萬元、駁回中泰證券之訴訟請求。中泰證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主張依法改判中泰證券無需支付沈某賠償金且一、二審訴訟費由沈某承擔。

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爲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