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龜山鄉鄉長陳志謀貪污逾500萬元 部分判刑定讞須入獄

前龜山鄉鄉長陳志謀貪污逾500萬元 部分判刑定讞須入獄(本報資料照片)

2011年擔任龜山鄉鄉長的陳志謀,利用鄉長可決定覈撥各期工程款項期程之公權力,向民間廠商強募財物20萬元,又公用工程之數量向廠商收取賄款498萬多元,最高法院依藉勢藉端強募財物等9罪,各判刑5年至6年不等刑度定讞。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

陳志謀被訴擔任鄉長期間,在「南崁溪上游(中正公園至長壽路)河岸綠美化工程南崁溪工程收賄部分,臺灣高等法院依勢藉端強募財物罪判刑7年4月,此部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控,時任桃園縣龜山鄉鄉長陳志謀憑藉其核定工程款之權勢,指示由秘書聯繫安提阿公司,強令對方捐款30萬元予龜山國小,又利用覈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自灃碩公司先後收到「99年度龜山地區公共設施修繕(單價發包)工程二期」賄賂共計爲23萬4000元。

陳志謀藉職務上對公用工程有核撥給付工程款之決定權限,對坪頂地區淹水改善工程及二期工程,鄉內區域排水疏浚工程、全鄉營建廢棄物清運工程,全鄉道路挖掘修復機動養護坪頂地區第一期工程等,陸續貪污收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