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縣議員蔡憲輝賣「議員用牋」詐補助款 判刑定讞須入獄

1998年擔任臺北縣議員的蔡憲輝收賄45萬元後,販賣「議員用牋」給宏傑集團,讓對方向縣府詐騙統籌分配款(示意圖,達志影像)

1998年擔任臺北縣議員的蔡憲輝收賄45萬元後,販賣「議員用牋」給宏傑集團,讓對方向縣府詐騙統籌分配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認定,依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罪,將蔡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所得45萬元沒收,全案定讞。

同案被告前議員林重誠,高院更四審因罪證不足,判決他無罪,因妥速審判法規定無法上訴,已確定。

這起案件導因,1996年當時議員可動支補助款額度以補助縣轄區各學校及單位,蔡憲輝時任議員,明知臺北縣政府編列預算給予每位縣議員每年固定額度之地方建設配合款、統籌分配款,不得使用於私人用途,竟以此向宏傑關係企業負責人林永青(另案審理)收賄。

林在蔡憲輝服務處向其表示,若其同意交付空白議員牋單(由蔡憲輝先於牋單上簽名或蓋章,其他欄位空白),供林永青所屬宏傑關係企業自行尋找受補助單位使用其議員補助款,林永青同意交付議員補助款金額之3成現金賄賂給蔡憲輝。

蔡憲輝即先後於1996年10月30日、11月26日,連續簽立補助金額100萬元、50萬元之空白議員牋單交予林永青,林永青則將3成現金即30萬元、15萬元交予蔡憲輝,蔡憲輝因而取得合計45萬元之賄款。

林永青取得空白牋單後,自行或交由宏傑關係企業內部員工陸續向學校、團體招攬採購案,並於空白牋單填載受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後送交臺北縣議會、臺北縣政府審覈後覈撥補助經費。

高院更四審斥責蔡憲輝牟不法私利,罔顧選民付託收受賄款,所爲玷污公務員之純潔、真實性,悖離人民付託,實爲不該,且他犯後否認犯行,但考量本案自第一審系屬日起已逾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後,判刑3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