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議員鄭昱芸詐領助理費 判刑3年8月定讞須入獄

竹縣議員鄭昱芸詐領助理費21萬元,判刑3年8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縣議員鄭昱芸被訴詐領助理費用8個月、共21萬多元,最高法院考量她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21萬多元沒收,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檢方起訴指控,鄭女在2018年到2019年期間並無實際支薪聘僱吳、陳擔任公費助理,卻先後將吳、陳之名冊及遴聘異動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提交予新竹縣議會,讓議會分別匯款各11萬多元、10萬多元至吳、陳帳戶內,她詐取公費助理之補助費總計21萬8249元。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鄭女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犯行,行爲固屬不當,考量她擔任議員期間,確實服務縣民而辦理各項地方特色推廣活動,活絡地方社區事務,倘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一般社會觀念,顯然失衡,有情輕法重之嫌,減輕其刑後,判刑3年8月,鄭女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