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判2年緩刑4年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臺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資料照片)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58萬餘元,由於犯後態度良好且坦誠犯罪,地檢署起訴時建議法院量處適當刑責。臺東地方法院20日判林威志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臺東地檢署在起訴書中表示,林威志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間,分別以5名男子作爲人頭帳戶,按月向臺東縣議會申請每月3至5萬元不等的公費助理補助費,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亦不知情的議會承辦人陷於錯誤,按月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林親自提領,或指示不知情女姓友人每月初領現,或以轉帳方式全數提領,並將現金交付林,詐得款額總計新臺幣58萬5941元。

臺東地檢審酌林威志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犯後態度良好等,建議臺東地方法院,若林威志也能配合法院審理,給予量處適當之刑,以啓自新。

臺東地方法院20日判處林威志,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表示,因尚未接獲判決書,等接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林威志本人至截稿時間,尚未取得聯繫。

林威志遭檢舉詐領助理費,檢調於2020年底展開偵查,將林威志收押,同年12月30日將林威志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向臺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