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助理費 賴美惠判2年獲緩刑

臺南市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助理費234多萬元,17日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摘自賴美惠臉書/曹婷婷臺南傳真)

民進黨臺南市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助理費234萬餘元,去年7月被依貪污罪起訴,賴當庭認罪並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臺南地院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3年內須提供勞役200小時,面對判決,賴美惠僅迴應「謝謝關心」。

賴美惠被控在臺南縣市合併後第1屆議長任內,涉與陳姓弟媳及其鄉長丈夫李本源的吳姓機要秘書,勾串吳姓秘書胞妹、盧女同意擔任人頭助理,並申請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交給吳姓秘書與陳女保管,從2011年5月至2014年9月間,按月申領4萬元至6萬元助理費不等,前後共詐領234萬5200元助理費,全數作爲賴服務處紅白帖等開銷。

臺南地檢署去年7月底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將賴美惠等5人起訴,臺南地院昨判處賴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可上訴。

臺南地院指出,賴美惠遭控涉詐助理費期間,恰逢臺南縣市合併,在幅員廣闊的臺南廣設服務處,除水電開支、支薪人員進駐等,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難與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飽足私囊」情節同視,合議庭審理時,審酌其自白認罪,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

臺南地院指出,賴美惠等5人均坦承犯行,賴美惠及陳女被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吳女等3人則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陳女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年2月,緩刑3年,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吳女、吳女妹妹、盧女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處4月,可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

合議庭指出,賴美惠等5人均無前科,且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賴也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均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