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二二八條例修正 受難賠償申請期限再延4年

▲立法院長蘇嘉全。(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落實轉型正義再下一城!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賠償資格受難者擴增到受難者「或其家屬」。此外,受難者或其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再延長4年。

三讀通過的第二條條文明定,受難者或其家屬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未申請賠償金,再延長4年。第八條條文明定,因二二八事件所導致死亡、失蹤、受傷或失能者,可獲賠償金。

國民黨立委廖國棟表示,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造成臺灣許多人才喪生,受難者的土地財物政府沒收、侵奪;因此政府有義務對受難者提出的財產返還申請負起舉證責任,若經查證屬實,須將土地或財物還給受難者或家屬。但提案經表決後未通過。

法案讀後,廖國棟上臺批評,民進黨反對此項提案,就是「打假球」、「精神錯亂」,轉型正義的推動,不該有政黨人民區隔,民進黨處理政黨不當財產手段凌厲,無助於促進社會和解,如今談二二八事件,希望政府能秉持同等標準來執行。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上臺發言時則說,《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一環,因爲除了二二八事件外,政府還要處理白色恐怖時期、美麗島事件等威權時代不公不義事件,對於受難者的不動產損失,都已列入促轉條例,通過的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兩個月內,針對二二八事件被沒收的財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