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把狂打男友7歲女兒!她拗:當自己孩子管教 法官不買單判拘
▲北部1名7歲女童遭爸爸女友持掃把毆打致傷。(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部1名7歲女童遭父親女友阿霞(化名)持掃把痛毆,致肩膀、手臂、大腿等多部位受傷,其傷勢也顯示攻擊範圍和力度相當大,女童生母發現愛女被虐待後報警提告。法院審理時,阿霞苦苦哀訴說「我是把女童當自己子女在管教」,士林地院考量女童生母不願和解等,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不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阿霞與林姓男友交往(現已分手),雙方各帶與前任所生孩子同居,孰料僅同住5個月,阿霞卻在去年6月某日,認男友7歲女兒安安(化名)有偏差行爲,竟失去理智地拿起掃把毫無節制的暴力襲擊,導致安安身上多處瘀青等傷害。
安安生母發現愛女身上有多處瘀青,經追問才知道是前夫女友作爲,憤而報警提告,檢方也依法起訴阿霞。開庭時,阿霞難過說自己是安安主要照顧者,林男也作證指出安安的功課主要都是阿霞輔導。
阿霞辯護人說,阿霞已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安安生母談和解,犯後態度良好,而犯罪動機是因將安安當成自己子女在管教,加上本身尚有孩子待扶養,希望法官能依法酌減其刑。
法官考量阿霞僅認安安偏差行爲難以管教,就持掃把毆打,致被害人身心受有傷害,考量阿霞是以與男友、安安父女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對安安日常生活的照料亦有相當付出,其手段固有不當,但與其他同居人無端虐待他方子女的動機顯然有別,雖有意與安安生母和解,但安安生母拒絕,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拘役40日,不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院說明被告爲成年人,其故意對兒童犯本案傷害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被告辯護人請求緩刑宣告,但考慮到雙方沒有和解或賠償損失,也沒獲得諒解,加上被告行爲所造成危害等,認宣告的刑罰是適當的,因此不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