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速食店趴窺女子如廁被抓包 「2關鍵」讓2罪名都獲不起訴
▲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9月凌晨在桃園區某速食店女廁與男廁間徘徊,見女店員如廁,竟從門縫俯趴偷窺,女子發現後報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彭姓男子去年9月間凌晨在桃園區某速食店,見1名女店員上廁所,彭男竟尾隨至隔壁廁所,俯趴在地上從門縫偷窺,女子發現後敲門示警,彭竟然大力回敲門板,導致女子心生畏懼不敢出來,打電話請同事報警處理,彭男事後遭警方以意圖性騷擾及刑法強制罪嫌送辦;彭男偵訊時辯稱只是偷窺但未用手機或其他工具偷拍,桃檢偵結彭男違反性騷擾、強制罪嫌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另由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懲處。
檢警調查,42歲的彭姓男子在去年9月9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區某速食店2樓女廁洗手檯與男廁走道徘徊,見大夜班女店員上廁所,彭男色心大起尾隨進入女廁隔壁間,俯趴在地板透過門縫偷窺女店員如廁,但被女店員發現,刻意敲門警告,未料彭居然也大力回敲女廁門板,致女店員心生畏懼不敢走出廁所。
女店員後來打電話請男同事幫忙報警處理,警方趕抵現場後,發現彭男已逃離,僅剩下其衣服、揹包,警方根據店內監視畫面通知彭男到案說明,彭男偵訊時坦承想窺視女店員如廁,但辯稱,沒有用手機拍攝與其他工具偷窺,只是想滿足偷窺慾望與好奇心,他並未阻止女店員離開,也未敲打門板,聽到隔壁沒聲音便慌張逃離現場,他並無對女店員性騷擾或強制罪犯意。
桃檢認爲,彭男以肉眼窺視女店員如廁隱私,尚未實際觸摸女店員身體隱私部位,縱認女店員指訴屬實,彭男所爲難以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自難以上述罪責相繩,彭男敲門板讓女店員心生畏懼限制自由行爲,因雙方各執一詞,難憑女店員片面指控論斷,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彭男有任何犯行,偵結依違反性騷擾、妨害自由罪嫌以不起訴處分,彭男涉嫌違法社維法部分則由警方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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