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姦事件最新進展:有內幕!男方被判3年,女方疑似騙婚

1、訂婚回門宴那天,男女雙方發生關係

2023年2月,在山西大同陽高縣,27歲的小強(化名)通過婚介所認識了24歲的小美(化名),倆人見面就開始戀愛,戀愛3個月就談婚論嫁。

小強是中專學歷,工作就是普通的合同工,父母都是普通的農民,早在幾年前就全款買好了婚房,彩禮準備了20萬,條件還算可以了,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小美是大專學歷,待業在家,跟着母親生活,還有3個哥哥,跟父親在一起。

該事件中,只提到小強當時確實是看上了小美,但是沒有說小美對小強的感情如何。通過他們在今年5月就訂了婚來看,想必女方對男方也是滿意的。

在5月1號的訂婚宴上,男方給了女方一枚7.2克的金戒指,還有10萬元的彩禮,不過這只是彩禮的一半,另外10萬是結婚時給,這是他們那邊的習俗。

前面的流程都還算正常,但讓人感到不解的是,他們簽訂了一份“訂婚收彩禮協議”。

因爲訂婚、結婚,本就是雙方你情我願的事情,是因爲愛情,或者適合結婚,倆人才走到一起,所以這種白紙黑字籤協議的行爲,像是把婚姻當成了交易。

不過協議的內容倒也算合情合理:

“如中途在結婚前男方反悔,訂婚戒指7.2克和一半彩禮款10萬元,女方不予返回;如中途結婚前女方有反悔,訂婚戒指7.2克和一半彩禮款10萬元,必須返還男方。”

事情進展到這裡,還算順利。

按照他們那邊的習俗,訂婚的第二天,女方要舉辦回門宴。

就在回門宴這天,事情開始出現了轉折。

5月2號回門宴的當天下午,這對準新人在婚房發生了關係。

2、男方被女方控告強 奸

都已經訂婚了,又是在婚房,按說應該是雙方自願的,否則不願意的那一方,早就站出來悔婚了。

然而,在他們發生關係後的第3天,也就是訂婚的第4天,5月4號,女方報警說男方 強 暴 了她,是 強 奸。

警方的速度是真快,5月5號,小強就被帶走立案調查了,後來被刑拘。直到8月18號,小強已經被拘留了105天,整個人都變得特別憔悴。

而在女方控告男方之前,在他們發生關係的當天,在事後,女孩的母親找準女婿談話,要求在房本上加女兒的名字,並把迎親時要給的10萬元彩禮給她們。

據小強的母親所說,他們當時沒有那麼多錢,房本也不在跟前,小美就開始鬧情緒,要告男方強姦。

5月4號那天,也就是小強被控告 強 奸 的那天,男方在 公 安 局 民 警的作證下,寫了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的保證書,並在5月5日那天拿回了房本。

但男方還是晚了一步,已經被拘刑拘了,女方也說,“晚了,不珍惜她”。

3、男方被判刑3年

12月25日,小美控訴小強強 奸 一案,正式宣判,從開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分鐘。

法官宣判的依據全部都是女方說的話,可以說,僅以女方的口供,就給男方定了罪。

小強的母親說:

“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對婚前性行爲,比如說女方問我兒子,我兒子說‘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人家說‘強暴我閨女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當時我兒子就‘嗯’了一句,就說我兒子承認了。”

這就難辦了,小強默認了女方的話,請的兩位辯護律師又都不在宣判的現場,怎麼會那麼湊巧呢?

一個律師在雲南參加開庭,趕不回來;另一個因爲宣判的通知太突然,也無法趕到。

法院又不願推遲宣判的日子,律師後來提交的26份申請、1份撤訴意見,也都沒被採納。

就這樣,小強被判了3年。

4、各方的迴應

小強當庭上訴,小強的母親也堅決稱兒子沒有 強 奸女方:

由於他們當時發生關係的現場,沒有第三者在,所以法官只能聽男女雙方的說法,小美一直咬定被 強 奸。

至於證據,小美稱自己腋下有傷,還有小美母親跟小強通話的錄音。

錄音內容爲——

小強回家商量在婚房加小美的名字期間,準丈母孃打電話問他: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小強說是的。又被問:強 暴 我們家閨女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小強也說是的。

小強是鐵了心要娶小美,根本想不到會被告 強 奸,所以不管女方說什麼,他都是“嗯,是的”。

於是,這就成了小強被刑拘、被判刑的“鐵證”。

至於警方那邊,也認爲是男方有問題,否則也不會移送起訴。

警方稱,一開始想要給他們調解的,20萬彩禮都給了,在房本上加個名字不就行了嗎?是男孩的姐姐太強勢,說好的加名字,第二天也沒加,所以女方的忍耐度也是有限的。

再加上小強說的“我願意承擔這個責任”,更加被坐實了罪名,其實他的意思是願意娶小美,不是願意認罪。

所以就有網友說,警方的表現太不專業,報案 強 奸 是刑事案件,在房本上加了名就可以撤銷,未免太兒戲!

也有很多網友質疑法官的公正性,認爲這樣斷案太荒唐!只會寒了男人的心,讓他們以後都不敢訂婚、結婚了,這十分不利於生育率的提高。

有網友認爲辦案人員動機不純。

也有人認爲女方是騙婚,是詐騙,是敲詐勒索,是拿報案脅迫男方給錢給房。但是太心急了,真以爲男方不給,就報案了。若要撤訴,女方就得被抓,所以只能這樣鬧。

女方的敲詐勒索動機確實很明顯。

她是5月2號跟男生髮生的關係,但是4號才報案,若真是被強迫的,爲何不立刻報警?而且還有現場的證據,豈不是更有利於自己?

還有,訂婚前他們就一直同居,誰敢保證他們同居時沒有發生過 性 關係?

對於正常的情侶來說,能從戀愛走到訂婚這一步,基本上就不會有什麼變故了,有也是發生在婚後。

至於男方被控訴婚內 強 奸的行爲,要麼是男方有暴力傾向,不尊重另一半,只爲了自己爽快,確實違背了婦女意志;要麼就是女方圖謀不軌,惡意控告。

至於該事件,不知後面還會不會有反轉,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