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晉政發〔2024〕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爲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高用地審批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現就授權委託用地審批權事項決定如下:

一、授權委託事項

(一)全省91個縣(市)在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管轄範圍、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四至範圍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範圍內的村民住宅,涉及省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全省91個縣(市)在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管轄範圍、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四至範圍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實施建設涉及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省人民政府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關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爲授權委託機關,監督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審批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託。

(一)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授權委託審批事項的具體落實和承接工作,要制定落實措施,明確承接事項的審批細則、辦理流程、工作要求,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國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對承接的審批事項,必須通過“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統一辦理,不得在系統外運轉。負責授權委託事項的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答覆應訴等具體工作。

(二)省自然資源廳對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審批行爲負有監督、檢查、指導責任。要加強對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切實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要結合自然資源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對用地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重大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對涉及違法違規審批的,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省人民政府將對設區的市、縣(市)建設用地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已授權委託事項進行動態調整。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之前已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的用地審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