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把客戶資料交給子公司 新光銀遭罰200萬元
金管會27日宣佈,新光銀行與子公司新光保險代理人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有違反金控共銷等情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
金管會表示,在2015年6月至7月間,對新光金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結果發現新光銀將信用卡客戶名單,交付給新光銀保險代理人的電銷中心人員,進行跨業行銷保險商品,其中包含信用卡申請書交互運用個人資料欄位註記「不同意」的客戶基本資料,違反金控法及金控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此外,金管會金檢時也發現,新光銀與客戶往來契約有關交互運用客戶資料等相關條款,未以明顯字體提醒客戶注意、與新光銀保險代理人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雙方未訂定保密協定,且未於金控母公司網頁公告相關資訊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