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案出庭偷拍告訴人的臉PO網 她違反「偵查不公開」判刑
林姓女子因傷害案被告,檢方傳喚她和告訴人宋姓女子出庭,林女在偵查庭偷拍宋女的照片,在「爆料公社」PO網;臺北地院依散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所得電磁紀錄罪判林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檢方指控,38歲的林姓女子挨宋女提告傷害,2022年11月22日上午9時,檢方傳喚2人在第2辦公室第2詢問室開庭,林女明知刑事偵查程序不能對外公開,仍在不公開的詢問室內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以手機竊錄宋女開庭過程。
開庭後的11月22日至25日間某一天,林女將竊錄的電磁紀錄上傳至「爆料公社」散佈,企圖製造公審效果,宋女接獲告知對林女提告,檢方將林女起訴,法院開庭林女認罪。
法官認爲,林女將屬於非公開活動的宋女相片曝光,顯已侵犯宋女的隱私權,應依法論科。
判決書指出,林女與宋女間有傷害案糾紛,未能理智面對刑事、調解事宜,也未尊重宋女的意願及隱私,利用偵查不公開程序以手機拍下宋女的側臉照,刊登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閱覽的臉書上,侵害宋女的隱私、影響宋女的評價,因此依法量刑,並沒收林女的手機。
圖爲臺北地方檢察署。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