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將更嚴謹 法界:保障被告人權,減少未審先判

▲在偵查不公開將要更嚴格的狀況下,會有多少個翁啓惠案件再發生?(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法院會同行政院最近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媒體報導偵查中的案件,作出嚴格限制並畫定採訪禁區,避免資訊不當外泄。法界人士認爲,「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就是爲了保障被告名譽,一旦限制更嚴格,對被告的名譽權更有保障,減少民意未審先判。

現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明訂「國家安全」、「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必要;並規定可適度揭露資訊,但對犯罪行爲不宜詳盡描述,也「不得」加入個人評論。新辦法將「不宜」改爲「不得」,限定更加嚴格。

監察院日前通過彈劾案,彈劾新北市員警粘峻碩及檢察官詹騏瑋理由是2人偵辦竊盜草率,導致被告陳建國自認蒙冤無處可申自殺身亡。雖是小小的竊盜案,但因被告名譽無法獲得平反,最後只能以死明志。法界人士認爲,若更嚴格限制偵查不公開,未來這類冤案將減少。

法界人士指出,現今媒體競爭激烈,在未經法院公開審理之前,媒體就會揣測案情;又或者媒體直接對檢調機關、犯罪嫌疑人採訪,檢調單位一旦公開所偵查的內容後,再經媒體傳播,以及適度的加油添醋,就很容易形成全民公審,對被告未審先判。

但在限制檢調單位公開偵查內容後,避免媒體亂加揣測,對被告名譽權將更有保障。例如前中研院長翁啓惠,在浩鼎內線交易案中,被列爲貪污罪被告起訴,一審無罪,檢方最終放棄上訴,形同承認當時起訴的錯誤;但翁啓惠在偵查不公開的狀況下,早已被全民公審,名譽早已掃地,至今仍難以回覆。因此法界人士認爲,假使被告是無辜的,在「偵查不公開」受嚴格限制的情況下,被告形象也已受到無法回覆的損害,很難擺脫社會大衆留下的刻板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