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應聘保姆,上崗後發現僱主太苛刻,辭職被反訴索賠……

上海一女子應聘保姆,在僱主家工作一段時間後,因工作量與合同不符,且僱主過於刻薄,遂提出離職,僱主反應激烈,拒絕支付工資,並向女子反訴索賠,最終鬧到了法庭,法 院會怎麼判?

01 案情

上海浦東,李女士是一名保姆,她通過家政平臺介紹,來到張先生家工作,誰知經歷了一場前所未有的糾紛。

上崗前,李女士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詳盡的家政服務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李女士的月薪爲8000元,每月享有4天休息,主要職責是照顧張先生家中年邁的母親,以及承擔日常的家務整理和烹飪工作。然而,入職不久,李女士便發現實際情況與合同約定大相徑庭。

張先生不僅要求李女士全天候照顧母親,還安排了協助照顧家中寵物、打理花園,甚至要處理一些家庭日常事務,幾乎將她當成了“全職管家”。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張先生及其家人對李女士的態度極爲苛刻,經常因爲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而嚴厲指責,甚至多次以扣減工資相威脅。李女士爲了維持生計,一再隱忍,但張家人的要求卻日益過分,最終,李女士在工作了28天后,實在忍無可忍,鼓起勇氣提出了辭職,並要求結算應得工資。

沒想到,張先生的反應異常激烈,不僅拒絕支付李女士應得的7500元工資,還強行攆她離開,並撂下狠話:“你要是敢去告,就讓你一分錢也拿不到!”

面對如此不公,李女士無奈之下,將張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請求法 院幫助追回自己應得的勞動報酬。而張先生則針鋒相對,不僅堅持不支付工資,還反訴李女士,聲稱因其工作疏忽導致家中貴重物品損壞,要求賠償8000元,外加所謂的精神損失費5000元,以及合同違約金10000元,總計索賠金額高達23000元。

李女士原本希望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獲得應有的回報,卻不料竟陷入可能倒賠15500元的困境,這一事件迅速在網 絡上發酵,引起了熱議。

02 剖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於家政服務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界定以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李女士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家政服務,張先生一家理應按照約定的金額和時間支付工資。然而,張先生不僅未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還額外提出了高額的賠償要求,這顯然違背了合同的基本原則。

關於張先生的反訴,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其提出的賠償請求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於物品損壞的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爲限,且需由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張先生雖然聲稱家中貴重物品受損,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損害是由李女士造成的,也未能證明物品的實際價值,因此其賠償請求在法律上難以成立。

至於精神損失費和違約金,更是需要嚴格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支撐。精神損失費通常是在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能主張,而本案中張先生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女士的行爲對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至於違約金,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式,張先生單方面提出的違約金要求,缺乏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法 院的支持。

03 判決

經過法 院的細緻審理,最終作出裁決。法 院認爲,李女士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家政服務,張先生一家應當支付其應得的工資7500元。對於張先生提出的反訴請求,法 院認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僅就李女士承認的輕微物品損壞,酌情判決賠償200元,對於精神損失費和違約金的請求則全部駁回。因此,張先生最終需支付李女士工資7300元,而李女士則無需承擔任何不合理的賠償責任。

這一判決結果不僅維護了李女士的合法權益,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家政服務人員同樣享有法律的保護,僱主不能隨意剝削和欺凌。正如一位網友所言:“家政服務是一份職業,不是奴隸,尊重和理解纔是僱主和僱員之間應有的關係。”

要我說,僱主與保姆只是一種合同關係,保姆又沒有賣給你,當什麼老爺?如此 傲慢和刻薄,小心走夜路被人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