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冒名借發財金 判刑2月
南投竹山紫南宮以借還發財金聞名,新北市吳姓男子去年2月在紫南宮擲筊求得發財金600元,由於未滿20歲無法借發財金,冒名借金挨告,南投地院判刑處有期徒刑2月。(楊靜茹攝)
新北市吳姓男子與女友去年2月至南投縣竹山紫南宮拜拜,求得發財金600元,不過他未滿20歲無法借發財金,竟冒用朋友的身分借金,同年8月朋友借發財金不成而東窗事發,日前吳男被依僞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由於《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廟方已研議將借還發財金年齡修爲18歲。
竹山紫南宮以借還發財金聞名,每人有6次求發財金的機會,首次擲筊聖盃者可向廟方借金600元,第2次擲筊才聖盃可借500元,依此類推可求400、300、200、100元。求金如願者須年滿20歲並出示個人證件。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女友去年2月3日至紫南宮拜拜,求得發財金600元,到服務中心得知未滿20歲無法借金,女友也未滿20歲,但女友代姜姓女性友人保管身分證,吳男未經姜女同意就填寫姜女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借得600元發財金。
半年後,姜女也到紫南宮拜拜並求得發財金,卻被告知已借過發財金且未返還,經查證才發現遭冒用提告。
南投地方法院法官認爲,吳男冒用姜女名義求得發財金,造成姜女生活及心理上困擾,吳男坦承犯行也與姜女和解並賠償,將他依僞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紫南宮主委莊秋安說,用欺騙神明的行爲得不到庇佑,雖冒名借600元發財金,卻得罰6萬元,是神明給的警惕;由於《民法》已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委員會計劃將借還發財金年齡也下修爲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