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涉姦殺被警打癱申請國賠 法院判一毛都不給

▲性侵棄屍主嫌徐志皓,曾吐舌嗆殺法官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震驚社會方姓國中少女遭到主嫌徐志皓性侵殺害棄屍案,當時犯案後一個月,徐嫌帶着許姓少年駕車出遊遇到員警攔檢,不僅拒絕攔檢,還三度衝撞員警,員警只好開槍,造成許姓少年下半身癱瘓,家屬提出國賠197萬多元,最高法院7日裁定,警方執勤並無過失,國賠敗訴定讞。

97年11月間,許姓少年與嫌犯徐志皓(18歲)邀約鄧姓少女出遊,鄧女再約未滿14歲的方姓國一女學生陪同,徐嫌見方女頗具姿色心生歹念將女學生帶至新店住處後以鋁條打昏並捆綁手腳,性侵得逞。徐嫌爲掩飾犯行,再拿水果刀刺方頸動脈放血致死棄屍;案發後,鄰居聞到惡臭以爲是貓狗死屍,沒報警處理,半年後方女被發現時已成一具白骨

徐嫌2人犯案後,當年12月21日駕車在中和地區遇到警方臨檢,兩人心虛以爲警方已經獲悉並查緝,企圖逃逸,中和分局員警開槍擊中坐在副駕駛座的許姓少年,一顆子彈卡在少年第七節頸椎與第一節胸椎間,造成下半身癱瘓,許家透過民進黨臺北縣黨部(現爲新北市黨部)時任黨團召集人張瑞山召開記者會,要求國家賠償。開槍員警彭彥凱遭到調查,上級不准他配槍巡邏,最後還將他調離派出所

不料案情大逆轉,警方偵辦方姓少女失蹤案,透過通聯紀錄懷疑她是外出與網友會面,進而查出會面的對象竟然是與警方發生衝撞及開槍的徐嫌2人。

高等法院認爲,徐志皓(左圖)割頸放血致死,手段兇殘,在臺北看守所羈押間,還放話要殺害原審法官,毫無悔意,泯滅人性,維持一審刑度仍判徐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三審時,徐嫌兩度下跪求原諒逃過一死,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許姓少年案發時未滿14歲,依法不得起訴,最後裁定感化教育

許姓少年主張開車的徐志皓因未成年又無照駕駛,心生恐懼沒有下車,警員直接朝副駕駛座開槍射擊,致使他下半身癱瘓,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賠197萬多元。但新北市警方主張,2人前一個月才犯下姦殺少女案,是因心虛纔在遭攔查時企圖逃逸駕車衝撞員警,開槍的警員執勤並無違犯警械使用條例

最高法院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認爲警員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沒有故意或過失,駁回許姓少年的請求,判他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