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男子從女子寶馬車內摔出身亡,家人索賠60餘萬元

揚子晚報網12月24日訊(通訊員 李輝 記者 萬凌雲) 深夜時分,一男子從寶馬車內摔出車外不幸身亡,其家人向寶馬車主索要60餘萬元的賠償。12月24日,記者從丹陽法院瞭解到,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院方介紹,王某(男)與劉某(女)均系80後,於2022年底相識並發展爲婚外情關係。2023年7月,王某乘坐劉某駕駛的寶馬牌汽車,行至丹陽丹北鎮某紅綠燈路口時,坐在副駕駛位置的王某突然被摔出車外。

劉某隨即停車查看,並撥打120和向其同事求助。隨後,王某被救護車送至醫院救治,次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爲顱腦損傷。

事後經公安機關調查發現,因劉某想分手,王某不肯,兩人發生爭執糾纏。事發當晚,王某向劉某發送短信,要求歸還爲其購買的手鐲、手機卡等,雙方通過短信爭吵。晚10點左右王某找到劉某,言語不快,還砸了劉某的汽車。后王某要求吃夜宵,開上劉某的車於晚12點左右將劉某帶到某餐吧吃夜宵。期間劉某想早點結束,王某結賬後獨自出去。

劉某看王某喝醉了,就開車跟在他後面,王某要求劉某開車帶他轉轉,但上車時沒有系安全帶,隨後發生上述突然被摔出車外致死的交通意外事故。

後死者王某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多次找劉某問責和索賠,並訴至丹陽丹北法院,要求被告劉某承擔各項經濟損失6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死者王某與被告劉某發生婚外情糾葛,在醉酒狀態下乘坐被告駕駛的車輛時未系安全帶繼而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綜觀當晚事情經過,被告劉某雖未能盡到更爲合理的注意義務和採取更爲妥善的措施,但不存在嚴重過錯和主要責任,不足以賠償原告方全部或主要損失。據此,法院酌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65000餘元並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表示,在民事侵權類案件中,特別是出現重大傷亡事故時,考慮到嚴重受害事實、受害人家屬的激動情緒和矛盾糾紛的及時化解,理應妥善安撫化解,多做調解工作。但也不能“久調不決”或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裁判;應當嚴格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對照侵權責任“四要件”,包括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嚴格依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裁判,而不是“死者爲大”“誰弱誰有理”,“誰鬧誰有理”,抱着“和稀泥”的態度結案了事。

事實上,這不僅是對當事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更是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只有通過有力度、有溫度、有是非的司法裁判,才能維護文明、友善、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