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農商聯合銀行掛牌不足一年,河南爲何提出“推進河南農商行組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家俊輝 廣州報道

在金融改革化險持續推進的過程中,新一輪的省聯社改革備受市場關注。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7月23日,河南省政府在其官網發佈的《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紮實推進2024年下半年經濟穩進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推進河南農商行組建,統籌推動中小銀行機構清收不良資產、清理問題股東、多源補充資本”。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河南省聯社改革方案就獲得原銀保監會批覆,擬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之後,在2023年11月,經過籌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正式掛牌開業。如今,河南農商聯合銀行開業不足一年時間,河南省政府突然提出要“推進河南農商行組建”,是否意味着河南省聯社改革方向有所調整,目前不得而知。

“這或許是因爲新一輪省聯社改革缺乏頂層設計所致”,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向記者指出,省聯社改革是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重點工作,但在新一輪改革中,部分省份出現了頂層設計不到位、研究籌劃不周全等問題,從而導致了改革過程的反覆。

河南已落地農商聯合銀行

近年來,新一輪省聯社改革加速推進。

時間回溯到2021年10月份,原銀保監會首席檢查官、辦公廳主任王朝弟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當前已經提上議事日程,原有的體制框架與現有的發展方式相比需要改革。在具體舉措方面,將按照堅守農信服務“三農”的初心,把提高農信系統整體的發展能力作爲改革的基礎,把深化省聯社改革與提高農信系統的風險防控能力作爲重點,按照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的原則,在充分考慮東、中、西部不同地區差異性的同時,爲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提供堅強的金融支撐。

在具體實踐中,省聯社改革的具體模式,按照股權和法人關係主要包括四類:成立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行,改製爲金融控股公司,組建省農商聯合銀行,改製爲金融服務公司。

具體到河南省,早在2018年5月,時任河南省聯社理事長王哲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表示,“我們認爲組建農商聯合銀行是符合河南省農信社實際的一個合適選擇,提出了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爲目標的改革方案,河南省委、省政府領導對農信社改革極爲重視,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農信社工作”。

而在後續改革中,河南省聯社改革也是按照農商聯合銀行模式推進的。根據河南日報相關報道,2022年11月,河南省農信社改革方案獲得原銀保監會批覆,將通過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自上而下理順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推進系統重塑,提升全省農信社體系健康度,充分發揮其地方金融“壓艙石”的作用。之後在2023年6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覆同意籌建河南農村商業聯合銀行,並要求自批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同年10月9日,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召開創立大會暨股東大會第一次會議;11月7日,河南農商聯合銀行舉行揭牌儀式,獲得河南金融監管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至此,河南農商聯合銀行成爲繼浙江農商聯合銀行後第二家落地的農商聯合銀行。

根據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官網,該行由原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改制組建而來,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屬省管重要骨幹企業,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權對全省農商銀行系統履行“加強黨的領導、規範股權管理、提供行業服務、強化風險管控”等職能。截至2023年11月末,河南農村商業銀行系統共有135家市縣農商銀行(農信聯社),在崗員工4.63萬人,營業網點4445個,覆蓋全省所有鄉鎮;資產總額2.42萬億元,存款餘額2.05萬億元,貸款餘額1.19萬億元,存貸款餘額和市場份額均居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首位。

需加強對農信社改革統籌安排

據記者觀察,在新一輪省聯社改革中,農商聯合銀行模式成爲改革的主流方向。截至目前,包括河南省在內,已有7個省份完成了省聯社改制,其中除了遼寧、海南組建統一法人農商行,浙江、河南、山西、四川、廣西均採用聯合銀行模式。此外,甘肅、貴州、湖北、江西等省份也相繼披露,將組建農商聯合銀行。

對此,董希淼志指出,將省聯社改制成爲省級農商聯合銀行,在保持兩級法人地位不變的同時,申請業務資質和牌照,增強服務內容和能力,是相對優化的一種模式。而組建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銀行模式有助於集中配置資源,提升經營管理合力和執行力,打造品牌形象,形成規模優勢。在部分經營區域較小、機構數量不多或存量風險較大的省(區),這種模式有一定意義。“地方政府應從實際情況和地方財力出發,選擇適合本省的改革模式”。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也表示,考慮到各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農信體系的發展也存在較大差異,省聯社的改革仍需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選定省聯社的具體改革路徑。而無論採取何種路徑,省聯社改革都要保持與農信機構的改革方向相一致,即堅持市場化、法治化、企業化的改革方向,堅持農信機構服務“三農”、保證縣域法人地位穩定這一原則。

董希淼則進一步指出,在省聯社改革過程中,不同地方改革的重點和次序應有所不同。部分地區應將化解農信社風險放在首位,而不是急於進行省聯社體制改革。“本輪農信社改革中,部分省份出現了頂層設計不到位、研究籌劃不周全等問題,影響改革效果”,他建議,在國家層面出臺指導意見,加強對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統籌安排,進一步明確這一輪改革化險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確保改革化險工作始終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從而降低改革化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