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推進河南農商行組建”:在河南農商聯合銀行等25家法人機構基礎上新設合併組建河南農商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家俊輝 廣州報道

在提出“推進河南農商行組建”五天後,河南公佈了組建思路。

7月28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河南農商銀行籌建工作小組於當天發佈《關於組建河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下稱《公告》)。而就在7月23日,河南省政府在其官網發佈的《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紮實推進2024年下半年經濟穩進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推進河南農商行組建,統籌推動中小銀行機構清收不良資產、清理問題股東、多源補充資本”。

《公告》指出,河南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5家法人機構已分別完成內部公司治理程序,審議通過了以新設合併方式組建河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監管部門覈准名稱爲準,簡稱“河南農商銀行”)相關事項並形成決議。25家法人機構以新設合併方式組建爲河南農商銀行,同意確認並授權河南農商銀行籌建工作小組專職專責推進組建河南農商銀行具體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確認聘請中介機構開展清產覈資和資產評估、處置淨資產等工作,以及辦理河南農商銀行組建相關的其他事項。25家法人機構原股金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等原則處置。25家法人機構所有債權和債務由組建後的河南農商銀行承接。25家法人機構自清產覈資基準日至河南農商銀行開業期間的經營損益,由成立後的河南農商銀行全體股東享有和承擔。這意味着,在深化省聯社改革的過程中,將出現首個先後採用兩種模式推進的省份。

長期以來,省聯社改革都是按照因地制宜、“一省一策”的原則在推進。在具體實踐中,各個省份省聯社改革的具體模式,按照股權和法人關係大致形成了四類:成立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行,改製爲金融控股公司,組建省農商聯合銀行,改製爲金融服務公司。

具體到河南省,2022年11月,其農信社改革方案獲得原銀保監會批覆,將通過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自上而下理順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推進系統重塑,提升全省農信社體系健康度,充分發揮其地方金融“壓艙石”的作用。之後在2023年6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覆同意籌建河南農村商業聯合銀行,並要求自批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同年10月9日,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召開創立大會暨股東大會第一次會議;11月7日,河南農商聯合銀行舉行揭牌儀式,獲得河南金融監管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至此,河南農商聯合銀行成爲繼浙江農商聯合銀行後第二家落地的農商聯合銀行。而此次《公告》則指出,河南將在包括河南農商聯合銀行等25家法人機構的基礎上,通過新設合併方式組建河南農商銀行。

對此,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向記者分析指出,河南此舉或是對本省前期省聯社改革的延續,“因爲要一步到位組建統一法人機構的省級農商行會涉及很多工作,所以河南可能採取了分步走的策略,先成立農商聯合銀行理清楚各方面關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組建全省統一的省級農商行”。

對於上述省聯社改革模式,業內人士普遍認爲,聯合銀行模式改革成本較低,操作性也較高,並且基本上不影響基層農信機構的運作,是相對容易落地的一種模式。對此,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此前向記者表示,將省聯社改制成爲省級農商聯合銀行,在保持兩級法人地位不變的同時,申請業務資質和牌照,增強服務內容和能力,是相對優化的一種模式。曾剛也表示,聯合銀行模式下,多級法人的結構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方面可以紮根更深,服務更有效一些。

據記者梳理,截至目前,在新一輪省聯社改革中,包括河南省在內的7個省份陸續落地了省聯社改制方案,其中除了遼寧、海南組建統一法人農商行,浙江、河南、山西、四川、廣西均採用聯合銀行模式。

不過,曾剛也向記者指出,從風險防控和市場經營的角度來說,多級法人機構會導致單個法人結構較小,抗風險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有限,中長期或許很難形成可持續的經營。而統一法人模式下,可以形成一個更大規模效應的省級農商行,一方面有利於風險處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後續市場競爭力的提升和長期可持續發展。董希淼則進一步指出,組建統一法人的省級農商銀行模式有助於集中配置資源,提升經營管理合力和執行力,打造品牌形象,形成規模優勢,“在部分經營區域較小、機構數量不多或存量風險較大的省(區),這種模式有一定意義”。

當然,省聯社改革模式的選擇,最重要的是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身改革重點和未來發展的路徑。此前,曾剛就明確指出,考慮到各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農信體系的發展也存在較大差異,省聯社的改革仍需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選定省聯社的具體改革路徑。對此,董希淼認爲,在省聯社改革過程中,不同地方改革的重點和次序應有所不同。部分地區應將化解農信社風險放在首位,而不是急於進行省聯社體制改革。

“本輪農信社改革中,部分省份出現了頂層設計不到位、研究籌劃不周全等問題,影響改革效果”,董希淼建議,在國家層面出臺指導意見,加強對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統籌安排,進一步明確這一輪改革化險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確保改革化險工作始終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從而降低改革化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