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上海某中學!學生踢足球被剷倒,致十級傷殘,誰來擔責?法院判了

某中學體育課上舉辦的足球比賽中,兩名七年級學生因爭搶足球發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傷,另一人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學校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最終判決學校與當事學生不承擔責任。

案情回顧

某日下午,上海某中學組織班級之間在體育課上進行足球比賽,小躍和小浩在比賽中爲爭搶足球發生碰撞,小躍摔倒致右肘關節多發骨折、右肘關節脫位,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受傷的小躍認爲是小浩在比賽過程中將自己剷倒,從而導致自己受傷,且學校在舉辦競技性比賽前準備不夠充分,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小躍起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小浩和學校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過程中,被告上海某中學辯稱,進行足球比賽的場地平整,小躍摔倒系因爭搶足球所致,這是足球比賽本身不可避免的風險,小躍作爲中學生,應對該風險有一定的認知,其選擇參加比賽即表示接受風險的發生。且學校在比賽前告知了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在事發後對小躍進行了救助並及時通知了家長,學校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小浩及其監護人辯稱,本次事故純屬意外,小浩在足球比賽中遵守規則,與小躍進行正常對抗,對於小躍的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精神,其自願補償小躍2000元。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上海某中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小浩及其監護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一,上海某中學組織學生進行足球比賽是正常的體育課教學,在比賽前告知了學生注意事項和安全要求;進行足球比賽的場地草皮雖有一定程度磨損,但未見明顯不平整等不適合開展體育活動的情形。事後學校保健室對小躍的傷情作了初步處理並及時通知家長,沒有加重小躍的傷情。因此,學校在本次教學活動中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二,小躍作爲中學生,對於足球比賽存在的運動風險應具備相應的認知水平。小浩作爲足球比賽運動的參與者,在主觀上沒有侵害小躍的故意,行爲上也沒有犯規或故意碰撞的情形,對於小躍的受傷不存在過錯,故小浩及其監護人不應對此次事件承擔侵權責任。小浩及其監護人自願補償小躍2000元於法無悖,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虹口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躍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小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編輯:龔紫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