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賣騎手撞成十級傷殘,這錢該誰賠?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潘皓 記者 李子璇)日前,騎手李某騎着電瓶車送外賣,與站在路邊的賀某發生碰撞,賀某傷情造成十級傷殘,後續看病花了2萬多元。索賠無果後,賀某將外賣小哥及其公司和保險公司均訴至法院。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當時,外賣小哥因疏忽觀察,與賀某發生碰撞。經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賀某就醫治療產生醫療費兩萬餘元,傷情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事後,賀某索賠無果,遂將李某、李某僱傭單位某公司、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19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事發時李某正在送外賣途中,故李某是履行職務行爲,其僱傭單位某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公司又爲騎手李某在A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保險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了補充險,故賀某的損失,應根據保險約定,首先由A保險公司在承保範圍內賠償,其次由B保險公司在補充險範圍內賠償,超出保險範圍的,由僱傭單位某公司承擔賠償。經審理,法院認定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判決由A保險公司賠償14萬餘元、B保險公司賠償9000元、某公司賠償9750元。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該判決已發生效力。
法官提醒,外賣騎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雖然外賣騎手是侵權人,但是外賣騎手在送外賣的過程中屬於履行職務行爲,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本案中,賀某可以向外賣騎手的僱傭單位主張賠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即騎手的僱傭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還可以向事故中有重大過失的騎手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