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捕嫌撞殘25歲女騎士!她「智力減損肢體殘」判國賠555萬

警追捕嫌撞殘25歲女騎士!她「智力減損肢體殘」 判國賠555萬。(中時資料庫)

桃園八德分局員警在107年間追逐一名毒品治安人口時,行經鶯桃路685巷口時闖紅燈,遇上楊姓女騎士正通過綠燈,雙方當場發生碰撞,楊女重傷昏迷,事後造成智力減損及肢體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楊女父母爲此提出國賠2400萬,一審因法官認爲楊女也應自負6成責任,判警局賠償楊女491萬元,並賠楊女父母各32萬元精神撫慰金,共555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警員,于于民國107 年3 月31日上午8 時至10時巡邏期間,因攔查追捕毒品嫌犯,開啓警鳴器及警示燈一路追捕,行經八德區鶯桃路658 巷口之路口時闖紅燈,與一名楊姓女騎士未注意禮讓,雙方發生碰撞,導致楊女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創傷併發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右肺挫傷、兩側硬腦膜下積水、頸動脈海綿竇廔管之傷勢,經接受復健藥物治療後,仍有意識及語言障礙、四肢運動功能障礙,所有日常生活需人協助,無法自理等之嚴重減損語能、肢能及意識 障礙等身體難治之重傷害。

楊女父母憤而提出告訴,各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也替女兒求償醫藥費等2400萬餘元賠償金。

但姜員辯稱,「我是因要攔查治安顧慮人口,纔開啓警示燈跟警鳴器駕駛警備車往對方逃逸方向駕駛,行經第一個興隆街口時,我有減速,再行經第二個鶯桃路658 巷路口時,該路口剛好有計程車右轉,被害人騎在計程車的另一側,我看不到,她騎車出現時就發生碰撞,我認爲已盡到相關的警示責任,事故是因被害人從巷口駛出時沒有禮讓警備車,所以我沒有過失。」

但法官認定,姜員身爲警員,應該熟悉道路狀況,行經路口處等人、車可能交會之路段,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諸如減速等必要之安全措施,雖然他當時駕駛警備車執行緊急任務雖不受行車時速不得超越50公里及其行向爲紅燈號誌之限制,但通過鶯桃路658 巷路口時見對方行向爲綠燈,應可預見該路段 恐有人、車交會,自應減速小心駕駛以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但姜員卻未爲採取此一積極防免手段即貿然直行欲通過鶯桃路658 巷路口,因而與被害人人車發生碰撞,因此有過失。

但法官也認定,楊女騎車應可聽聞警示燈和警鳴器等警號,卻未避讓,也要自負6成責任,扣除已獲得的保險理賠後,判警方應賠楊女491萬餘元,並賠楊女父母各32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