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陳勝朗專欄/外力干涉我國核武研發經緯(血淚篇)(五之三)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本報系資料照片

檔案 07

──Charles Van Doren, ACDA, to Dwight Porter [Deputy Representative to IAEA], 1 December 1972

本份解密報告提供了美國政府反對臺灣進行化學處理廠設置觀點,以及確保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在臺灣提供保安問題。對美駐IAEA代表範多倫(Charles Van Doren)來說,最好的結果就是再處理廠不是「在這個時候中華民國建造的」。因爲它不僅沒有「經濟價值」,而且有利於核武能力,如果中國大陸接管臺灣「它將獲得一個有價值的、免費的再處理廠」。一個棘手的問題是關於IAEA保安監督的作用。美臺IAEA三邊協定的前景令人懷疑,因爲臺灣已被排出IAEA的會員。該協定是允許IAEA繼續檢查當時正在建設中的加拿大供應的臺灣研究反應器,但問題是,北京是否會迫使IAEA退出與臺灣的協定。(注說:報告內說明美國反對就提供協助臺灣建造再處理廠的歐洲國家進行協商情形)

檔案 08

──U.S. Mission to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telegram 5045 to State Department, 21 December 1972

1972年,有關臺灣試圖購買再處理廠的報導傳言在歐洲核能界廣爲流傳。

消息提及臺灣與英國比利時法國西德供應商的討論。德國談判中有一個有利條件,因爲它可以提供「交貨保證」,而其他國家政府則對北京的反對持謹慎態度(注說:報告內說明依據比利時COMPRIMO公司人員告知,臺灣原子能委員會鄭振華秘書長在這幾個月內,已分別與法國SAIT GOBAIN公司,德國UHDE-LURGE集團公司,比利時COMPRIMO公司和英國BNFL公司等,洽談購買再處理廠事。也說明美國反對就提供協助臺灣建造再處理廠的上述歐洲國家進行協商情形)。美國的立場是,除非臺灣具備「本土技術專長工業技能」的能力,否則臺灣「必須符合」不再後續加工的條件(注說:意指再處理後鈽產品的後續轉化和純化處理作業裝置)。問題是,如果臺灣決心擁有再處理能力,供應商最好制定出一種有保安的安排,而不是「冒風險,讓臺灣尋找其他途徑,在控制不確定的情況下實現其目標」。幾周內,美國國務院授權駐臺灣大使館轉達反對臺灣建造再處理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