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美國開始收網──美軍中校侵吞臺灣黃金案之22(炳文)
原田佐和鈴木源吾在洛杉磯作證停留期間所住的美國軍營。(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1947年美軍在對本案調查與證據收集完成後,將全案移交給華盛頓的司法部。而這一年臺灣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大變動。由於二二八事件的緣故,陳儀、葛敬恩相繼離職,其下總部人員也作鳥獸散。基本上,這件 「日本黃金案」的關係人(中、日、美)大多數已經離開臺灣;留下的只有民間的八卦,以及讓人有無限想像空間的謠言。
1947年5月,美國有關單位終於開始收網,收網的行動是由司法部主導,軍方出錢、出力,全力配合。
●1947年5月4日,原田抵美后住進警戒室
此時原田在臺灣已經被關了將近一年,雖然他所涉及的戰犯案還在調查中,但在美軍的要求下,他被「借」出了看守所,以證人的身分乘坐美國軍機經由上海飛到了美國。如同所有從亞洲乘坐軍機回到美國的軍人一樣,他先在舊金山東北方40英里的Travis Air Force base入境,再被送到了洛杉磯港口旁的Fort MacArthur軍營。由於原田在臺有案在身,所以他在營區內是住在警戒室,行動受到限制,每天也只有1美金的零用錢。
在警戒室拘留期間,原田對外的通信大概都受到檢查,信件的內容最後卻都傳泄到被告律師的手中,而被其用來大作文章;幾乎到了捕風捉影的程度。例如原田和東京叔叔在通信中談到:請妻子向盟軍麥帥總部呈遞請願書,律師就質問他:叔叔是否和盟總有關係;這些無非都是要在陪審團的腦中,刻畫一些他私下和美國軍方交換條件的印象。1947年12月23日,原田寫了一封信到臺灣,要求警備司令部撤銷對他的戰犯起訴;他在信中陳訴:他從來沒有參加過任何和中國或美國軍隊交戰的戰役,而臺灣對他的調查也一直無法進入到正式審判,如果查不出證據,希望中華民國能撤消他的案子。1948年2月3日臺灣警備總部終於決定撤消他的罪名;幾經波折,當1948年3月26日撤訴的文件送到美國陸軍部後,他才得以住到普通寢室,並且每日的零用金也增加到5美金;然而這又被質疑是和軍方在條件交換。
●1947年5月4日,鈴木初抵美國遭戰犯待遇
在美國軍方的安排下,時任臺大教授的鈴木源吾也和原田同機來美,住進了Fort MacArthur,他們的食宿都由自南京專程飛來的美軍在華聯絡官所安排。起初鈴木和原田同住在警戒室,而後將他遷移到軍官宿舍,和黃在義同住一房。由於彼此的身分和教育程度不同,鈴木對黃非常的不信任;在和葛超智的書信中,他甚至用名聲不佳(Notorious)來稱呼他。
在剛下飛機的頭幾個月中,鈴木在軍營內經歷了不好的經驗。在他 1947年11月16日給葛超智(Kerr)的書信中,有以下的描述:「當初離開臺北前所有美軍應許的事都沒有實現,下了飛機後,所受到的待遇如同待審的戰犯一般,一直到一個月以後(1947年6月),由司法部檢察總長直接下了指令,陸軍方面對我的態度纔有所改善。我實在想忘掉這些不愉快的事,以免影響我和美國朋友之間的友情,但是我不得不告訴你,這裡軍官的水準看起來實在不如當初在臺北的那批美軍,我很意外居然見到那麼多教育程度很差的的上尉、中尉軍官,在舊金山那位對我態度很差的中尉,連「attend」都寫錯成:「append」。
後期鈴木行動比較自由,甚至有自己的鑰匙可以隨時進出圖書館、使用館中的打字機。開庭時在被告律師對他所作的交叉質問時,這些小小的便利,又都被用來作爲他享受政府特權的證據;因而質疑他立場的超然性。
原田和鈴木是屬於美國佔領區日本的居民,因而是在沒有入境簽證的情況下,由美軍直接送到洛杉磯的軍營,因而只能在營區內活動。出庭時,要由警衛陪伴到市中心的法院。美國的軍方是下了很大的工夫,決心要將艾文思繩之以法。
1945年9月5日,鈴木和美國尋俘小組成員,在基隆碼頭等待美軍接俘艦艇靠岸,他當時的角色是日方派出的翻譯。(圖片: Block Island歷史檔案;作者炳文提供)
(以下是被告律師和鈴木在庭上作證時的部分對話。對話中,被告律師設法營造鈴木有來路不明的收入,並受到特殊待遇,暗示他和美軍及臺灣有交換條件。扯到最後,連法官也聽不下去,而出面結束這段無理的詰問。)
律師:你居住在「麥克阿瑟堡」這段期間,是否曾寄過錢或包裹給臺灣任何的人?
鈴木:我寄的不是錢,只是根據禮物包裹的規定,寄給送太太和兒子。
律師:那麼自從來到麥克阿瑟堡後,你大概寄過多少錢?
檢察官:我反對這項質問, 我不認爲證人給家人寄一些錢或禮物,對這個案子有什麼意義。
律師:法官閣下,我是想了解他在美這段期間,除了每天5美金的作證酬勞外,是否還有其他的收入。因爲光憑每天這5美金的收入,是不足以支付他購買這些禮品的開銷。我認爲他還有其他(不明)的收入。
法院:我認爲律師有權在這方面質問,他只是要證明證人寄送出的禮物其價值超過了他的收入。
律師:鈴木先生,自從你住進麥克阿瑟堡後,你知道你寄了多少錢到東方去嗎?
鈴木:我想總共大約寄出了250美元。
律師:就只有這麼多嗎?
鈴木:是的,僅此而已。 我有完整的郵寄物品清單。
律師:該不會有1700美元之多吧?
鈴木:哦!沒有那麼多。
律師:你是不是都是在麥克阿瑟堡的軍人免稅商店(PX)買的?
鈴木:是的,主要都是在營內PX買的。
律師:你是不是透過(另外一位證人)愛隆生上尉代買的?
鈴木:不,我是獲得了批准,可以自行PX購買。
律師:你也有權像任何其他武裝部隊的成員一樣,在PX購買免稅商品嗎?
鈴木:是的,我得到了(陸軍當局)的特許。
律師:你獲得這項特許有多久了啊?
鈴木:自1947年6月或7月以來就可以了。來的時後,我自己也帶了些美金來。
法官:哦!!原來當初你也帶了些錢來。
鈴木:是的。
法官:你帶了多少錢?
律師:你離開那裡的時候有人給你錢嗎?
鈴木:是的。美國陸軍航空隊(來臺)的尋俘小組給了我這筆錢,我爲他們作了翻譯的工作。
律師:那麼,那100美元算是你的收入了?
鈴木:不,我一共收到了600美元(酬勞),我簽署的正式的收據,而收據上有魏德邁(盟軍中國戰區美軍指指揮官)將軍具名。
律師: 怎麼,你剛纔回答法官時才說只帶來了100美元。現在你又說是600美元,到底那個數字是正確的?
鈴木:我從陸軍航空隊收到的金額是600美元,而我帶到這個國家的錢是100美元。
律師:那你沒有帶另外的500美元嗎?
鈴木:我是於1946年來美之前,經過上海,在那花掉了500美元,事實上我是在(中國政府)禁止(黑市)買、賣美金的規定出爐前,就在上海(賣了美金)花掉了。
律師:鈴木先生,你是否在1946年獲得了這600美元?
鈴木:不是的,1945年(9月14~9月17日)。我在臺灣協助搶運大約 1300 名盟國戰俘離開的工作,然後有3個月的時間,我又協助尋找盟軍在臺作戰失蹤的航空人員。那個時候,我獲得了這筆錢。
律師:換句話說,你賺了500美元,又得到了100美元?
鈴木:他們一共給了我600美元。
律師:這些前到底是你掙來的,還是因爲你來要出庭作證,他們給你的?
───此時,法官也聽不下去了,而出面結束這段無理的詰問───
法官:我想鈴木已經回答了。這些錢是作爲報酬給他的。
(以下這一段對話,被告律師又在暗示:鈴木不屑穿美軍的制服,意在挑起陪審團對他的反感)
律師:鈴木先生,在麥克阿瑟堡軍方有提供你衣服嗎?
鈴木:沒有
律師:真的嗎?難到你只穿你自己帶來的衣服嗎?
鈴木:喔!我應該說一開始時,他們給了我一些衣服。
律師:這些衣服是一般美國大兵制服的卡其色嗎?
鈴木:是的,是美國大兵卡其色的制服。
律師:但是你並沒穿那些,是嗎?
鈴木:我被告知去裁縫店把顏色改掉,所以我這樣做了。
律師:事實上,是你告訴在那裡的員工,你不會穿與美國陸軍制服相同的顏色的衣服,所以你要染色。你現在穿着是染過色的衣服嗎?
鈴木:(好吧!)是的,我有一件染過色的衣服。
【未完待續,炳文專欄每週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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