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五四運動樹立的價值──民主轉型關鍵時刻之2(曾建元)

五四運動(中時報系檔案照片)

1919年五四運動時北大學生街頭演說,民衆聆聽的情形。(中時報系檔案照片)

從地方自治選舉和有限席次全國性選舉的有限民主,發展到全面的自由民主,臺灣乃歷經了一段相當時期的民主轉型過程,這是反對運動民主啓蒙和政治挑戰黨國體制的過程。

在威權時期,當人民在所有公共領域裡的言論都受到黨國嚴密的監控與箝制時,擁有相當的專業和博雅知識的大學知識分子,在受到《中華民國憲法》講學自由和《大學法》大學自治的保障下,便相對成爲臺灣社會裡各種呈現爲異端的進步價值的對話空間和行動實驗室,與臺灣民主化直接相關的國會改選問題和國家緊急權狀態解除問題,自然會在校園裡和課堂中受到進步教師與學生的關心和討論。

這些大學知識分子也就在事實上成爲黨國的異議者,在政治反對運動受到打壓的年代裡,校園民主運動也就成爲政治反對運動的重要舞臺,政治反對運動知識、思想和主張的供輸者和人才的養成所,而校園裡的學生自治與學生公職選舉,一方面作爲知識青年政治社會化的重要場域,公民與其政治生活實踐的起點,另一方面也成爲政治反對運動的戰場。

校園裡大學共和國學生公民自治的自由選舉,由是和臺灣的地方自治選舉、有限的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成爲臺灣威權時期有限多元民主的特殊景觀,在當中孕育着臺灣民主轉型寧靜革命瓜熟蒂落的條件,爲臺灣自由選舉民主的實現,事前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和演練。

中華民國大學的學生自治制度興起於1919年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美國進步主義教育哲學家杜威(John Dewey)應弟子國立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胡適之邀訪問中國作巡迴演講,杜威出身於美國,服膺美國的民主立國價值,人民作爲國家的主人,要能夠自我管理,在多元價值中作成選擇和決定,這樣的公民養成,必須要靠教育,他又主張「學校即社會」、「教育即生活」,重視公民教育。

他看到教育理念移植自日本的中國現代教育,不幸受到日本和德國軍國主義的污染,以致於校園裡的學生自治,充斥着紀律和官僚的沉悶氣氛,所以就把美國的學生自治觀念帶進中國。

換言之,與其把學生自治作爲校務行政的支柱之一,杜威倒毋寧把學生自治視爲一種公民教育的手段和學生社羣生活的自我管理方式,他因而特別指出:「學生組織這一種機關,乃專爲管理自己的,不是去管教習、校務及學校以外的一切事情的。」

杜威的學生自治觀念,突破了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當局的心結,竟因此而捲起了千堆雪,在梁啓超的「新民說」、陳獨秀《新青年》,中國地方自治思潮以及五四運動等時代因素的激盪之下,噴發出學生自治的風潮,各級學校紛紛成立學生自治會,並有各省和中華民國學生聯合會總會的成立。

北大教育學系教授兼總務長蔣夢麟。(徵信新聞攝影組)

不過,中國學生自治的倡議者,對於學生自治,還是有着立基於中國傳統士大夫精神的期待,北大教育學系教授兼總務長蔣夢麟1919年10月在國立北京高等師範學校校慶演講,便指學生自治的精神是要養成一種公共意志創造一種學風,而要有愛國、「移風易俗」、活潑潑的勇往直前的決心,同時要有四種責任:提高學術、公共服務、產生文化以及改良社會。

學生自治在1930年1月首度納入國家規範,國民政府訓令轉發教育部頒《學生團體組織原則》、《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22條和《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施行細則》,其中《學生團體組織原則》規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在學校以內組織學生自治會,且「以在學校以內組織爲限」,貫徹三民主義精神,不得侵犯學校行政;《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規定學生自治會組織應根據《學生團體組織原則》組織之,學校自治會章程須遵照該大綱制定,呈請當地國民黨高級黨部覈准後,呈報主管官署備案,會費自籌。

《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施行細則》更加細緻地規定了針對學生自治會的各項限制,如學生自治會籌備會所擬定學生自治會章程,要呈請當地高級黨部覈准,籌備會進行組織時亦須請學校指導員指導,對於學生自治會職員履歷表進行嚴格登記,如註明是否具有國民黨員或三民主義青年團員身分。學生自治會舉行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時,亦須呈請當地高級黨部及學校派員指導,而對於干涉學校行政之學生自治會決議,學校有撤銷的權力等。

抗戰期間的1943年11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佈新的《學生自治會規則》,其中規定有:學生自治會爲學生課外活動之唯一組織,以在學校以內組織爲限,不得有校與校聯合組織,並不得以會參加校外各種團體組織或活動;學校校長及主管訓導人員負學生自治會指揮監督之責。學生自治會之各種活動應由學校選聘教職員,分別擔任指導;對於違背校規,受學校承接處分,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或學校令其退職者,應即辭去學生自治會理事、總幹事之職;學生自治會舉行各項會議時,均應先期請求學校派員指導;當違背校規情節重大時,學校得解散學生自治會。

儘管外在的管制在訓政之治下增加了,但五四運動所樹立的學生運動和學生自治價值,卻隨着中華民國於1945年8月接收臺灣後,成爲臺灣學生的重要精神資產。

1945年10月,國民政府頒佈《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將教育部訓育委員會法制化,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第三組之業務即職司學生自治團體之指導。

(作者爲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

【未完待續,曾建元專欄每週五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