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告鏡週刊抹黑求償1000萬元 二審仍敗訴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不滿「鏡週刊」在司法院人審會召開前,發佈「六篇」嚴重斲傷他名譽的系列報導,會前尚未取得資料的人審委員受影響,他向週刊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刊登道歉啓事。(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不滿「鏡週刊」在司法院人審會召開前,發佈「六篇」嚴重斲傷他名譽的系列報導,會前尚未取得資料的人審委員受影響,他向週刊求償1000萬元並要求刊登道歉啓事,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石的請求。可上訴。
石木欽提告表示,鏡傳媒2019年在其經營及製作發行之鏡週刊網站、鏡週刊雜誌,不實指述其有關說、當財團法律顧問、翁茂鐘相關案件審理期間多次接受飲宴及不當往來、掌握消息買股獲利等違反法官法或法官倫理規範之違失行爲,但報導未經查證致其名譽受損,須負連帶賠償。
一審及二審都認爲,報導內容是新聞記者個人本諸其查證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件抒發價值觀而爲意見表達,非以毀損上訴人名譽爲目的,且未達偏激不堪之程度,應屬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事項之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不構成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判決鏡週刊免賠及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