弒母無罪》李俊宏/吸毒後殺人責付「衛生局」 衞政單位能處理嗎?

(編按:桃園市吸毒男子樑崇銘前年犯下弒母砍頭案,在高院二審時,因鑑定認爲他犯案前吸毒,於卡西酮毒品作用最強時弒母,當時辨識能力已喪失,改判無罪當庭釋放,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引爆社會輿論。)

李俊宏/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

以過去的研究而論,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精神症狀個案,三個月後,約有84%會緩解,而有16%仍然會有精神症狀干擾,亦即即便醫療單位評估風險性,只有約16%的個案尚有強制治療的可能性,但也還要符合《精神衛生法》(卡西酮由於是新興毒品,並沒有這麼清楚的資料)。

畢竟,個案已經是無罪之身。

再服用毒品 產生精神症狀機會更高

而,若是再度吸食,就還會有風險性,這個意思是就算現在沒有風險,只要他再複用,過去有精神症狀的個案,再度產生精神症狀的機會會更高。

是否有可能複用,雖然可以評估可能性,但,後果沒有人有辦法承擔,特別是幾乎無法容錯的臺灣社會。

美國精神健康法庭(mental health court)還能調度警政法務配合醫療社政介入,衛生局除了強制送醫跟密集訪視,根本沒什麼有力手段,就算有專業,網絡建構,其他單位不一定幫忙,責付給他有甚麼用呢?

這個決策,最特別的是,把使用毒品影響精神狀態無罪的個案,在羈押一段時間,沒有使用毒品的狀態下,要交給衛生局監管,衛生局除了《精神衛生法》,哪裡來的法源管束個案的行爲呢?

照這個邏輯,酒醉殺人,酒醒後難道也交給衛生局監管?

我雖然能評估個案的風險與飲酒復發的可能,但醫療單位是無法管束個案的飲酒行爲(如果可以,你大概會看到一些候選人跑攤的時候,衛生局派人在旁邊看有沒有喝酒)。責付前不知道有沒有問過責任單位的意見,如果沒有,那是不負責任的。

真要擴權成這樣,衛生福利部乾脆升格成衛生福利院算了。

▲ 桃園弒母案樑崇銘離開高等法院。(圖/記者吳銘峰攝)

物質濫用致精神失常 犯罪行爲三層次

使用物質(如酒、毒品)導致精神失常,而衍生出來的犯罪行爲,有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跟原因自由行爲相關,這個個案過去施用毒品是否有衝動、攻擊的行爲,是否在清醒時,明知而故意或過失讓自己自陷於這個狀態(例如吸毒或藉酒壯膽),這就會迴歸到法庭判斷上來。

不過,這個原因自由行爲,法學爭議也不少就是了。

第二個層次是當下的精神狀態,受到毒品的影響到什麼程度,司法精神鑑定在這個層次不會去判斷原因自由行爲(因爲那是法庭的權限),精神醫療團隊判斷當下的精神狀態是否影響辨識行爲違法、依其辨識的能力,提供給合議庭做爲參考。

第三個層次,則是若是個案在長期使用毒品以後導致認知功能缺損,甚至有些個案在長年使用甲基安非他命後走思覺失調症病程,那是否在這個狀態下,會影響第一個層次的原因自由行爲,這也是精神醫療團隊可以提供意見的。

由於才二審,這三個層次,應該還有許多討論。

▲ 臺灣高院判處桃園男子樑崇銘弒母案逆轉改判無罪,20日下午由桃園市衛生局與警方人員陪同送往桃園療養院接受醫療評估。(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吸毒暴力犯罪者的「社區監督」誰處理?

然則,實務上,更重要的是,當這樣的個案符合《刑法》19條之1或2,在免刑或減刑後,如何處遇的問題。

這就得要看是否有合適的治療處所;在健保不給付成癮治療的狀況下,若要留置在治療處所,資源如何;在沒有強制治療命令下,個案不願意留置,又應該如何處理;從治療處所回到社區,如何繼續監督、治療這些細節是否能完整建構。

能放下本位主義,好好合作,投入資源,網絡合作,做到社會安全,纔是對人民最重要的。

想想,吸毒後殺人要責付「衛生局」,衞政單位能處理嗎?個案現在沒有吸毒,若神智正常,是不符合《精神衛生法》要件的,到底誰去進行吸毒暴力犯罪者的「社區監督」,纔是臺灣應該要好好討論的。

最後,其實無罪(not guilty)這個名詞用得有點簡略,實質上,應該是「無罪有責」,亦即刑事上因精神異常抗辯無法裁判有罪(即是沒有刑事上的責任能力),但個案在日後恢復狀態要有道德責任配合社會系統,改善自己的情形,NGBI (not guilty but insane,精神異常無罪)這個「但是」(but),在某個程度上也含有個案未來要配合治療、監督的責任(所以各國纔會有各種機制來處理)的意思,至於如何負責,是這個社會可以討論的。

有時「無罪」講太快,難免會覺得「無責」,但,人總要爲自己的行爲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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