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申報契稅函」 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是否應報繳契稅?
請問,我們是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是否應報繳契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王先生在自有土地出資蓋透天厝,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爲配偶王太太,並由王太太取得使用執照,因接獲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輔導函」,遂詢問,夫妻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爲何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
地方稅務局20日指出,因現行契稅條例並無夫妻相互贈與房屋免徵契稅的規定,民衆因贈與、買賣、交換、分割、承典或佔有取得房屋所有權,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又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贈與、買賣、交換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依契稅條例第12條,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請民衆留意,以免漏報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衆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應申報契稅案件,須在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使用執照影本及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影本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爲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民衆如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爲您服務。總局: 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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