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建商合建分屋 誰繳契稅看這一關鍵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爲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地主分配取得的房屋,實際上是地主以其原有的土地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視爲交換行爲,按實質課稅原則,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且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報繳契稅。

倘交換取得房屋覈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按2%交換契稅核課,差額部分則會視爲不動產的「買賣」行爲,應按6%買賣契稅核課。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爲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