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現金紅包是否要交個稅,專家詳解!

最近京東集團創始人劉強東向老家村民、老師派發現金紅包,其中60歲以上的長輩派發1萬元現金紅包,上學時的小學老師每人10萬元。

有網友關心,收到這一現金紅包的長輩或老師,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從稅法原理和實踐來看,如果這一現金紅包是劉強東個人出資,個人之間出於情誼的贈予現金紅包,是不用繳納個稅。如果這一現金紅包來自劉強東所控制的企業出資,那收到現金紅包的個人則需要繳納個稅。

春節將至,不少親友之間的互贈現金紅包,也有企業給員工發現金紅包,那麼收到紅包是否要交個稅?

個稅中有一類所得,是偶然所得。有人認爲收到現金紅包屬於偶然所得,需要繳納20%個稅,一些人據此認爲收到劉強東紅包需繳納個稅。但是否如此?其實法律上並沒有清晰的界定。

施正文解釋,根據個稅法實施條例,偶然所得的定義是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因此,並非所有偶然性質的所得,都屬於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主要還是上述正面列舉的個人得獎、中獎、中彩所得。個人收到現金紅包確實有偶然性,但不能據此就認爲這屬於個稅中的偶然所得。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告訴第一財經,按照相關法規,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而對於個人收到的現金紅包,現行稅務規範性文件並未明確涉及,按照嚴格遵循稅法規定的要求,對此種現金贈予徵稅沒有明確的稅法依據。

雖然對於個人現金紅包是否徵收個稅,從稅法上並未明確,但對於現金網絡紅包,稅法上有明確規定,根據派發紅包主體企業和個人,採取不同處理方式。

根據稅務總局2015年發佈的《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爲何個人之間的派發現金網絡紅包不徵個稅,而企業派發現金網絡紅包則需要繳稅?

施正文表示,個人之間派發紅包是出於情誼等一種贈與行爲,不具有經營性質或不是通過市場交易所得,因此不在個稅徵收範圍。中國目前也沒有開徵贈與稅和遺產稅,因此對個人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應徵收個稅,這一點也在上述《通知》中得以明確。

“比如劉強東個人自掏腰包派發現金紅包,這一現金比如來自企業工資、股權分紅等所得,是已經繳納過個稅的稅收收入,因此贈與村民等親友不應再徵收個稅。”施正文稱。

目前一些企業通過網絡紅包來轉款,甚至有的單位還通過紅包來發放工資。

施正文表示,之所以對企業派發現金紅包徵稅,這主要是出於防止企業逃漏稅或利益輸送的考慮,也體現稅收公平。

2019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開的《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明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實踐中,一些電商平臺推出的滿減活動給予的特定購買商品紅包,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施正文表示,因此上述劉強東派發的現金紅包如果來自企業,並非個人,則收到紅包個人需要繳納20%偶然所得個稅。

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熊偉告訴第一財經,如果是京東等公司派發現金紅包,企業則有代扣代繳個稅義務。

“個人贈與行爲,稅收徵管難度比較大,尤其是小金額的贈與,掌握信息不容易,還會經常跟撫養贍養關係、公益活動相關,實務中稅務機關基本上沒有介入。但是不能否認,這是一種偶然所得,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上並沒有明確的免稅規定。如果金額很大,且不存在家庭關係、公益慈善性質,將其排除出去不徵稅,存在風險。這個問題有待在規則層面進一步明確口徑。”熊偉說。

復旦大學經濟學院稅務專業學位行業導師汪蔚青告訴第一財經,雖然個稅法上對個人紅包贈予並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於非商業行爲的個人之間贈予,可以不徵收個稅。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副院長田志偉也認爲,稅法上對於贈與是否徵稅並沒有明確規定,既然如此,法無禁止即自由,個人贈予現金紅包不需要繳稅。

目前一些特定的贈與行爲也被納入個稅徵稅範圍。比如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僅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個人纔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