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西安銀行:已完成整改

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9月30日,西安銀行發佈《關於收到陝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指出,該行於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以下簡稱"陝西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軍、樑邦海、黃長鬆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具體來看,經查,西安銀行2020年至2022年資產負債表中"金融投資"科目下部分金融資產分類不準確,2023年年報披露已根據合規整改要求完成相關事項整改工作。警示函顯示,該行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西安銀行時任董事長郭軍、行長樑邦海、負責財務工作的副行長黃長鬆對上述問題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陝西證監局決定對西安銀行、郭軍、樑邦海、黃長鬆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西安銀行及相關責任人應認真汲取教訓,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違規行爲再次發生,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西安銀行表示,已經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完成了上述警示函中所述問題的整改,未來將更加嚴格按照監管法規要求,不斷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進一步促進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