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忘發公文致受刑人多強制工作4個月 監委要求法務部檢討

監察院。(趙婉淳攝)

監委美玉今天表示,彭姓民衆因案宣告強制工作原本可在2016年10月中就可免除,卻因承辦書記官忘記發公文,導致受刑人延長強制工作4個月,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無法救濟;監察院今天通過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正視並檢討,維護受刑人權益

王美玉指出,彭姓民衆因案被宣告強制工作,2016年10月7日泰源技訓函報新竹地檢署,彭姓民衆可免繼續強制工作,新竹地檢署在10月14日籤辦完畢,卻因爲承辦書記官的疏失,使公文躺了4個月沒有發出去。

王美玉說,直到2017年2月14日才發給高等檢察署,並於2月17日馬上向高等法院提出聲請,法院當天就作成裁定,彭姓民衆才得免繼續強制工作而改服有期徒刑。她強調,由於書記官的疏失,彭姓民衆不僅被延長4個月強制工作後才服有期徒刑,也影響到他申辦假釋時間

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王美玉所提的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及新竹地檢署正視問題並檢討改善。王美玉表示,新竹地檢署雖然對疏失的書記官記過1次,但該署欠缺對於這類案件的公文管考,導致無法及早發現延誤。

王美玉補充,彭姓民衆雖然失去人身自由,但仍受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依公約及一般性意見規定,不得使其遭受與喪失自由無關的任何困難或限制,因此書記官行政疏失所衍生的不利益,一律由受刑人來承擔,並不合理,囿於現行法規限制,彭姓民衆沒有救濟途徑

高等法院也在裁定中指出,本案受刑人本來已可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卻因爲檢察署作業時間延誤,造成受刑人只能等待法院裁定準許才能開始計算刑期,如此超出比例原則法定刑期的實質執行,受刑人無從預期,顯然不公,受刑人的處境令人同情又無奈。

王美玉指出,彭姓民衆另有申請免執行徒刑,經監院調查發現,刑法竊盜贓物保安處分條例雖然設有規定,但長期沒有實際案例,並未發揮立法預期功能

此外,法務部1988年7月16日函明定,若已免繼續強制工作受刑分人只能辦理假釋,不得申請免執行徒刑,與條例第6條文義明顯不符,也與依刑法申請免執行徒刑的規定不同,無正當理由而爲差別待遇,因此請法務部針對免執行徒刑相關制度進行全盤檢討,以維護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