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完善打詐專法 網路廣告平臺 符合兩定義納管

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規定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必須配合防詐,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針對外界關注納管標準,數發部預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草案,預告期至9月9日。

數發部說明,草案參考英國「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將「服務對人民具有實質重大傷害之風險」及「服務使用者數量」作爲考量因素,並以風險爲基礎概念納入「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佔比」兩部分作爲認定基準。數發部表示,包括「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與英國「線上安全法」均以該地使用者數量約佔大於該地區人口總數之10%作爲「超大型線上平臺與搜尋引擎」與「大型線上服務」門檻,考量我國市場與人口規模相對於歐盟、英國較小,爰以我國使用者數量大於我國人口總數5%爲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