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交易平臺商品侵權審查不一 網購業者籲立法明確標準

產官學各界代表齊聚召開「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歸屬」公聽會,探討數位交易平臺應如何加強智財保護。(圖/記者周宸亙攝,以下同)

記者洪菱鞠/臺北報導

網購消費爭議多,若賣家販售商品侵犯智慧財產權,責任歸屬該由賣家或是電商平臺誰來承擔,在國內現行網路購物法規制度仍有模糊地帶,今(6/28)在「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上,數位交易平臺業界提出看法,無店面公會會員代表東森購物法務協理陳盈君認爲,嚴格地限制平臺業者,課予過高審查義務的話,不僅有損消費者權益,也不利電商產業發展。

立法委員邱志偉召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務部經濟部商業司與無店面公會等單位以及專家學者,國內數位平臺業者代表包括東森購物、VIVA購物、Momo 購物、統一超商、創業家兄弟、臺灣樂天市場等,共同召開「數位交易平臺消費行爲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從法規面、實務面共同交換意見,並進一步檢視現行網購法規的不足、研議成立網購專法可行性與挑戰,以完善網購環境。

爲保障消費者及數位交易平臺業者權益,在現今網路交易規制上,主要有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民法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作規範,防止網購交易詐騙、商品侵權等行爲,國內中大型網購業者也都訂有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服務條款及建立檢舉機制,即使如此,仍難以完全防範不法行爲。

▲無店面公會會員代表東森購物法務協理陳盈君表示,公聽會的目的希望是在消費者保護與商標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並建議未來應有明確標準,籲請相關單位考量立法的必要性。

對此,陳盈君表示,公聽會目的希望在消費者保護和商標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特別是在現今書面資料審查的過程,業者其實根本沒有能力去判斷是否有商標侵權、著作侵權、專利侵權的可能性

陳盈君指出,平臺交易模式不同於傳統商業行爲,所販售的商品數量非常多,由於僅單純作爲一個平臺的角色,在配送過程中,商品完全沒有經過平臺,因此沒有可能性去檢查商品是否有侵權疑慮;另外,在書面審查時,平臺一定要求業者提供來源證明海關合格進口證明等相關文件,然而像是水貨商品在國內販售屬於合法,不會要求廠商附上原廠證明,平臺更無從判斷是真品仿品

站在數位交易平臺業者角度,陳盈君認爲應採取寬鬆審查認定標準,她提到,不論平臺或ISP業者,查證本身某種程度涉及到「言論自由」,而過度用嚴格標準要求電商,課予它過高審查義務的話,將有可能箝制言論自由,某種程度也會犧牲消費者權益,沒辦法買到便宜商品,最後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於電商產業整體發展是不利的。

陳盈君指出,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狀況下,僅有高等法院100年上字752號判決有提供相關的見解,雖然採取的是一個很寬鬆的標準,但現在的商標法跟民法的侵權行爲法則裡,關於「過失」部分的審查義務標準不明確,當判斷標準、寬鬆不一時,對平臺業者來說是無所適從,因此建議應有一明確的標準,相關單位需考量其立法的必要性。

陳盈君強調,平臺業者積極維護商譽,不會故意販售侵權商品,但在風險分配、利益權衡等層面上,希望能夠多站在平臺業者角度思考,而不是要放棄智慧財產權保障。

臺灣樂天市場資深專員創盈提到,由於權利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做價格控制或有其他想法,當平臺收到通知時,要去判斷其商業行爲,否則買不到優惠商品,對於消費者是不利的。另外,對於是否侵權,假使提供資料不完善,在判斷上是有困難的,因此必須進一步思考,是不是都由平臺業者去主張,或是由主張權利的人要有多一點說明,纔回到平臺業者的責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