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言論自由/保護消費者 數位平臺有責任

4月7日是臺灣言論自由日,臺南市政府在市府前的南榕大道舉辦宣傳記者會,預告一連串系列活動。記者鄭惠仁/攝影

四月七日「言論自由日」前夕,經過四年的追尋,數位言論自由的保障終於出現曙光。立法委員林國成在「數位言論自由論壇」建請下,將邀請跨黨委員於五二○前後召開「數位言論自由立法院公聽會」,發展數位時代新制度,作爲對賴清德政府的獻禮。

期待經由立法程序解決以下問題:一、數位平臺對內容的處罰與連坐處罰,是否違憲?二、數位商業模式時代,如何保護數位言論消費者?三、數位言論自由與國安問題如何平衡?四、問題與解決─法律面:釋憲?修法?新立法?技術規約面─假訊息處理、網軍辨識…等。

二○二○年「數位言論自由論壇」與時爲政務委員、管理數位產業的唐鳳舉辦了一場對談,在會中獲得三項共識:

一、「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臺安全」應四項並重,必要時,其優先順序應如上;二、「臉書(包括其他平臺)有演算法不透明」的事實,亦即排序、曝光、外力介入與處罰不透明;三、對於臉書與各查覈機構認爲有疑義的貼文,可以「#標籤」提示,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而非由不具司法權力的機構處罰。

臉書與各數位平臺是否能夠超越憲法而對言論處罰?甚至恢復封建時代的「連坐處罰」?十分可疑!經過兩年的溝通,毫無進展。去年數位部成立,此案卻轉到NCC,仍未具體處理。

數位平臺拒絕溝通的最大理由是:「數位平臺免費,不喜歡就不要用」,進而導出「數位消費者」的議題。

有人忽略了「數位虛擬時代的商業模式」,數位平臺並非免費,因爲使用者付出了「人頭與流量」以及吸引網友來互動的流量,這是數位平臺主要廣告收入的來源,也是使用者付的虛擬費用。同理,作者花了知識、經驗、時間所寫的貼文也是費用,如果原因不明消失,也等於付費而沒有到貨。

過去曾發生假酒事件,社會上也出現「不去那家買,就好啦!」的聲音。當時《聯合報》的總編輯張作錦與時任記者的筆者,認爲消費品面對的不是特定個人,而是全體人民,消費品所具有的潛在問題,不能因爲有些消費者不知情,就可以不透明。《聯合報》以三版頭條、連續報導了當時大家不熟悉的「消費者保護」觀念,募到了十萬元,交付給李伸一,成爲「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的育成基金,再由基金會促成了《消費者保護法》。

在數位商業模式時代,各平臺不論是否使用其產品,仍然必須遵守「消費者保護」的透明責任,而此觀念也出現在歐盟去年與今年實施的《數位市場法》與《數位服務法》之中。盼數位言論自由,成爲臺灣不分黨派、凝聚「全綵共識」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