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醫療條例今開審 挨批架空現行法

根據統計,數位醫療營業額成長率每年皆有1成以上,去年更高達502億元。(本報資料照片)

數位醫療蓬勃發展,根據統計,數位醫療營業額成長率每年皆有1成以上,去年更高達502億元。爲因應未來趨勢,立法院23日審查民衆黨團擬具的《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22日由召委吳欣盈舉辦公聽會。臺灣人權促進會直言,草案架空了《人體研究法》、《藥事法》等現存法律,允許特定研究不必取得受試者同意,一旦病人蔘與實驗出了事,恐怕只能自己找業者。

《數位醫療發展條例》草案允許研究者,針對「數位醫療醫療與產品的臨牀效益驗證」研究,只要技術性質不適合,可不必取得參與者同意,原因是某些技術、產品,若事先告知參與者,則恐損及效益驗證的客觀準確性。臺權會人權專員周冠汝批評,這完全未考慮到實驗可能的侵害,推翻了《人體研究法》,將研究倫理制度歸零。

另外,周冠汝說,草案也提供數位醫療技術、產品1年的驗證期,驗證後要求健保署研議給付,等同直接架空《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及主管機關的權責,不必走正規程序。核給驗證期間,對於病人蔘與實驗可能受的損害,救濟措施僅是放任業者告知當事人,等同病人出事只能自己找業者。

「草案爲個資利用開了大門!」周冠汝說,目前臺灣的個資保護機關尚未成立,草案對於誰可蒐集個資、利用、目的外利用、何謂第三方加密等都不清楚,甚至對不同來源的敏感資料可以提出整合利用。未來手機APP的資料,都須強制上傳中央資料庫。

鴻毅法律事務所律師林鴻文也說,草案對目的外的整合使用有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未明確規定,無疑是開大門,只要說要做研究,就能取得資料。若當事人不想個資被利用,打算退出,草案僅允許「有條件退出」,周冠汝認爲不應以這樣的方式影響個人權利。

「人民擔心的是,我怎麼知道你拿(資料)去做什麼?」。林鴻文說,《個資法》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利去審覈相關業務,但事實上沒有足夠的人員、預算去做,防弊機制是假的,希望政府能設立獨立的監督機關,確定行政機關照承諾而行。

周冠汝建議立法前應主動爭取病友、受試者、消費者團體的意見,並盤點應迴歸現存法律規範的事項,支持尚未成立的個資保護機關取得獨立性與資源,才能緩解草案可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