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刪爭議條文 違法醫療行爲重罰2000萬

圖爲民團、學界與前立法委員陳椒華去年針對《再生醫療法》召開記者會,呼籲執政黨勿一意孤行,讓政治凌駕病安與倫理。(本報資料照)

爭議多時的《再生醫療法》,院版草案尚未出爐。行政院昨審查衛福部擬具的修正草案,要求再生技術的執行必須先經過人體試驗,而開放「證實初步療效」就能使用的捷徑也去除;舊草案允許醫療機構在案量達一定規模下設立公司,過去被詬病有違醫療倫理,此次也去除。違法執行再生醫療者,罰則也提高10倍。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修正版草案接下來將送院會,院會通過後,預計520前送入立法院。

去年政院版《再生醫療法》草案引發爭議,除開放「證實初步療效」的再生技術外,亦允許醫療機構成立公司、允許家長提供胎兒細胞,不限自用,且非醫療機構若執行再生醫療,最高僅罰200萬元。其中,「初步療效」條文被詬病是開放廠商走捷徑,繞過完整臨牀試驗就打在病人身上;成立公司則可能導致醫院爲盈利,要求病人接受高昂治療,有違醫療倫理;家長幫胎兒決定提供細胞,不限自用,外界則擔心出現細胞買賣,或上演臺灣版《姐姐的守護者》;最高200萬的罰則,也對業者不痛不癢。

薛瑞元表示,新版草案最大的不同在於要求所有再生技術都必須先經過人體實驗,例外條件爲恩慈療法、特管辦法已開放的項目,去除了「證實初步療效」的內容。另外,也將醫療機構設立公司的內容去除,並加重懲罰,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罰則從20~200萬,提高至200~2000萬,且設備、製劑也會被沒收。

至於家長幫胎兒決定提供細胞等相關內容,此次則未去除。薛瑞元表示,昨日政院完成審查後,新版草案還得等待院會通過。在520以前,就會將政院版草案送入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