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自行取用、惡作劇或因玩笑藏起同學物品,有沒有觸法?

法律雖保護任何人,不過,以「對法律無知」做爲辯解的傻瓜條款,不能當作卸免法律懲罰與應報的託辭。(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記得,洪蘭教授曾提醒大人們蹲下來,站在孩子的高度對話,才能看清楚孩子眼中的世界,也纔不會因爲本位主義過重,而忽視了孩子們的努力或是想法。

法治教育的意義來講,法律是代表整個社會秩序的規範,人是社會全體一份子,就要遵守整體社會秩序規範。從法律秩序的規範來講,會動用到法律來評價某個人是否犯罪,實際上是在評價某個人的「行爲」(作爲或不作爲),而不是「某個人」。所以,行爲纔是刑法評價的對象,如果不是「行爲」,不是出於意思所主宰支配或可支配,就屬於「意外」,就不必經過是否構成犯罪之檢驗。

青少年時期,就像海綿般大量汲取知識養分,同時也正在重塑大腦認知神經。新文明的蠻荒時代裡,青少年,尤其父母師長們對於教養法律的迫切需求,猶如燃眉,不能稍待片刻。切莫看到自己含辛茹苦撫育的孩子被銬上手銬的剎那,腦海裡纔出現很多疑惑,纔在心裡不解自問:「我那純潔又善良的孩子怎麼了!?」到底,是成人建構的法律不夠貼近青少年次文化,還是,艱澀文字堆疊的六法全書,對懵懂青少年來說是遙不可及?殊不知,一旦逾越法律紅線鑄錯,恐將註定被同儕貼上有色的標籤!

常言道:「法治乃民主的磐石,教育則是國家百年大計。」那麼,到底要怎樣重現法治教育的面容?學科取向的教育論者,會把教者與學童,比喻成是雕塑家、陶泥之間的關係;學童中心取向則強調,孩子本身自主與多元智能。而名畫家畢卡索更說:「我花了一生的時間去學習如何像小孩子一樣作畫。」青少年需要學習、日漸茁長,可不要忘了,身爲教師、父母家長更要不斷汲取新知,瞭解與陪伴妳的孩子一塊成長。

法律雖保護任何人,不過,以「對法律無知」做爲辯解的傻瓜條款,不能當作卸免法律懲罰與應報的託辭。本書從民主法治教育視角,透過故事闡述的方式,嘗試將機械式法條主義,轉譯成父母及師長可以跟孩子一起共享的法治教育知識。法律不只是用來應報懲罰,但要轉化成具有教育效能,法治教育無法揠苗助長,必須紮根做起。我們堅信重視法治教育的父母、師長,定能靠着制定規範,對孩子平時的言行做正向引導,並藉由潛移默化當中將法治教育落實在生活裡,必然能達預防孩子誤觸法律之目的,同時養成光明正向又守禮法的下一代。

【精彩書摘

新聞案例:

正就讀臺大3年級的黃姓大學生,和學長一起到圖書館還書,走出圖書館後發現原本放在傘櫃雨傘不見了 ,二人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監視器拍到有兩個女生分頭在傘櫃裡搜尋雨傘,不僅各自挑選喜歡的一把拿走之外,事後還刻意回頭對着監視器笑。於是黃姓大學生尋線找人,在查明偷傘賊的身份後,沒想到兩人竟都是同校法研所的學姊,黃姓大學生認爲二女是讀法律的,應該知道侵佔屬於公訴罪,竟明知故犯!決定不考慮和解,堅持對學姐提出告訴,要走法律途徑爭取正義。

新聞聊一聊:

:欸,王太太,聽說社區對面的百貨店在打折,要不要一起去看看?

:好啊,我先把單車牽回家,等我一下。

:不用啦,就先停在我家門口就好了啊,反正時間不會太久。

:不行啦,上次車剛買回來的時候,我就是貪方便,想說社區裡都是老鄰居了,不會有人偷車的,所以就停在里長伯家門口,結果才一下子時間,我就找不到我的單車了。當準備要報警處理時,看到里長伯的孫子從遠方笑嘻嘻的騎回來,還跟我說:「王阿姨,這單車是妳的哦?好好騎哦!」當時我還真傻眼不知道要怎樣接話。但他倒是當場被裡長伯訓斥了一頓說:「不問自取便是偷!」還要他道歉呢!我也就不好再說什麼了。

:還好妳還沒報警,不然,里長的孫子應該就真的會被當小偷來處理了吧。

:我也不清楚若真報了警,是不是就真的成了竊盜案?里長的孫子是說,他剛好要出門去附近買東西,看到家門口停了一臺單車,但又沒看到單車主人,想說騎出去一下應該沒關係,只是借用,不是偷。

:啊!我突然想起來了,我老公曾跟我提過,他們以前唸的大學可說是世外桃源,遠在烏山頭水庫裡面,而且考量到選修的課程不一樣,造成某些時間上課跟下課遠在不同大樓,校地幅員廣大,頗爲不便,簡直可以用「當學生沒有電腦就如同沒腦袋,沒有代步機車,猶如沒有腳」形容。所以他在宿舍放了一臺摩托車,爲了方便幾乎從不上鎖,於是常常同學或同寢室的人有事就騎走,有時連知會一聲都沒有。有一次,他要騎車又找不到車,怎麼問都沒有人知道誰騎走了,當時以爲真的被偷走了,他只好報警請警方處理,沒想到,警察才一來學校,就看見他隔壁班的同學推着他的車子走過來,原來是騎到一半車子沒有油,那同學只好一路推回來,時間才因此拖久了很久,讓我老公誤以爲心愛的機車不見了,虛驚一場!最後還必須請警察銷案處理。

:我想這情形校園捷運周遭也常常發生吧?我前陣子偶然看到一個詞叫做「使用竊盜」,像這種借傘、借單車或借筆電等不問自取的狀況,似乎很有可能在無意中觸法。就不知道若真要依法追究,不會一個不小心就被當賊來辦了呢?找機會要跟我們家小明機會教育,他那麼好動調皮,深怕哪一天貪圖方便反被法辦,那可就麻煩了。

:好啦!那妳趕快把車先騎回家吧!我在這裡等妳,速去速回哦。

律師小學堂:

Q1.即使雨傘、單車,順手自行取用,有沒有觸法?惡作劇或因玩笑藏起同學物品,有沒有觸法?

◆自行取用他人物品,佔爲己有,構成竊盜罪。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竊取他人的動產爲竊盜罪,竊占他人不動產,依竊盜罪處斷。以竊盜罪來說明,竊盜行爲除了指違揹他人意思並且就他人對動產持有狀態改變重新建立支配管領之行爲。此外,法律還要求必須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指的是,要有佔爲己有己用主觀意思。例如同學之間因爲好奇玩耍、惡作劇或因玩笑藏起同學鉛筆文具、物品,並沒有要有要拿來佔爲己有己用的主觀意思,因此也不會觸犯竊盜罪。2008年開站的開心農場,當時造成一股轟動,很多人時時在電腦前守着虛擬作物成長、「偷拔別人的作物」,也不會構成竊盜罪。但是,如果真的在現實生活中到溪畔偷摘農民種植的大片青蔥、馬鈴薯及高麗菜等,就會構成竊盜罪。

◆「使用竊盜」欠缺據爲己有的意圖,不成立竊盜罪。

另有一種「使用竊盜」的情形,就不能算是刑法上的竊盜。行爲者只是因暫時使用而取走他人的動產行爲,但並非本於「不法所有意圖」,例如常見的就是傾盆大雨沒有攜帶雨傘,於是暫時先借用門外的雨傘;或者校園裡擅自騎走其他同學的腳踏車到別處上課,比較像(目前法律實務見解)是「使用竊盜」,屬於民事上的不當得利,應償還相當於租金或使用對價。所以,由案情研析,學生之間無論是出自於惡作劇或其他動機而在未經同意下取走物品、手機,他不是打算日後要持續佔有或拿去變賣,只是玩笑式地偷藏,這樣並不算刑法的竊盜行爲。

不過,剛提到的校園裡擅自騎走其他同學的腳踏車到別處上課,還有偷竊腳踏車代步,經警查獲送辦,檢察官認爲是偷車代步,事後將車歸還,無取得意圖,屬於「使用竊盜」;經常在深夜偷走鄰居的機車出外玩耍作樂,之後再將機車放回原處,地檢署認爲他「沒有據爲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雖然檢察官就法論法,不能說這樣的裁定有錯誤,但跟人民的法感情有極大差距,違背社會觀感,也難怪這種近乎法匠的機械式法條主義常被社會大衆詬病,確有修法的空間。

Q2.被害人報警或提告之後,可以在雙方和解之後撤告嗎?

舉例來講,像是最爲臺灣效法的對象德國,該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車,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只要雙方和解後撤告的話,法院就不能夠繼續追究刑責

隨着網上游戲世界也有金錢財富代幣,現時出現了虛擬大賊,專門利用木馬程式等電腦病毒,入侵玩家的帳戶,然後「盜取」他們的代幣或黃金財富,再轉售圖利,從法律要件及罪名分析不叫做竊盜罪,可能構成所謂的詐欺電腦設備得利等罪名。

(本文摘自《當心!孩子一不小心就觸法》/凱信企管)

【作者簡介】

連世昌 律師/法學博士

【學經歷】

中國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博士

私立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財經法律組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藝術教育研究所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資調解人

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爭議處理機制諮詢委員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暨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法律扶助律師

曾任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曾任教於私立東吳大學、致理科技大學、淡江大學、國立聯合大學兼任教師

曾任教育廣播電臺「教養法律一點通」節目固定來賓

【專長】

民商事法、青少年法律、著作(商標)權法、網域爭議處理、契約(遺囑)撰擬及修訂、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勞動法令、不動產稅法及經紀業管理法令

【著作】

《商事法》

《孩子,這樣做錯了嗎?》

《未竟的遺願—15堂課遺囑課》

《○負擔的照護—給父母最體貼的幫助》(合著)

《「失智」就是這麼一回事!失智症的評估、功能障礙與治療》(合著)

《勞工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老闆幹嘛受委屈—懂職場法律不吃虧》

《當心!孩子一不小心就觸法》/凱信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