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提議「吹哨者條款」 策動員工、自付清運費用

▲未來清運費用也由業主自行承擔。(資料照/東森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司改分組會議8日多數委員達成共識,成立「吹哨者條款」並且組成4人專案小組,在下一次會議前草擬具體方案;強調保障內部檢舉人權益以及由犯罪者負擔清運善後費用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首次開會將「環境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程序」列爲優先處理議題,8日第二次會議討論將環境保護法律5個專法都納入「吹哨者條款」,不僅減免內部檢舉人的刑責,還可從不法所得或罰鍰分配獎金,同時保障業主不得任意解僱檢舉人;專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空氣污染防制法及廢棄物處理法,但只有第一項有納入這項條款。

法務部也提出方案,將不法利得做爲罰鍰最高額的規定,改成最低額,並且擴大沒收制度,;而且重大環境犯罪應由「具體實害」改爲「抽象危險」,只要業者未達到法定義務管制標準就屬違法

過去幾年發生關西馬武督污水案、日月光案、彰化農地鉛鎘污染案等重大環保案件,定罪率及刑罰都不符合人民期待,因此,修法讓內部檢舉成本降低,提高蒐證效率。會後將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成大政治系教授楊永年、臺灣社會福利總盟秘書長孫一信律師重言整合各單位意見,於下次開會前草擬出具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