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媒體緊箍咒?綠委揭兒少法修法2重點 下會期開議就提案

▲北市幼兒園遭噴漆。(圖/記者許凱彰攝)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各界關注的臺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其實早在爆發之初,就有受害家長試圖求助媒體,但媒體卻因《兒少法》第69條的限制不能報導,成了後續更多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檢討該法條的聲音漸大,只是想要在保護兒少的大前提下,又要做到適度的訊息曝光,以讓媒體發揮功能,如何維持兩者間的平衡,一直是修法工作的困難之處。目前,以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的草案版本最爲完整,內容包括兩大方向,訂定揭弊型報導原則及制定相關例示框架、例外條款,要媒體自律,而在類似事件發生後,能有更詳細、明確的報導指引,以符合公共利益,與兼顧潛在受害者知情權。

想要保護兒少的法條,爲何最後卻傷害了兒少?

仔細檢視2011年所修正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69條,條文明定媒體對遭不當對待的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原爲保護被害者隱私,但這樣的善意卻成了把雙面刃,限制了新聞示警、監督等作用,進而讓法條的模糊空間,成了加害人的躲藏之處。

林月琴說,她認同69條當初立法是爲了保障兒少身心健康及隱私,立意良善,但當初《兒少法》第69條的時空背景,兒虐等案件是家內的狀況比較多,而現在很多公共政策導引孩子從家庭出來,越來越多小孩被送到幼兒園、公託中心的時候,狀況就已經不一樣,所以法條應該與時俱進。

林月琴表示,如果媒體能夠針對部分訊息的揭露,第一個,主管機關就會有壓力,像是這次案件爆發在臺北市,臺北市政府就會在大衆檢視下徹查;第二個,透過報導,也可讓家長們開始警覺,但因爲沒有新聞的曝光,就變成現在20幾個孩子受害。

至於什麼樣的資訊可以公開,林月琴舉例,像是校名,因爲學校這麼多孩子,外界其實不會知道是哪一個人受害,但對於班級 、姓名則不能公開,保障被害孩童,仍可引起廣泛社會大衆注意,也讓政府單位能夠重視。若是在過去,因發生在家內,當公開住所,就會被知道是哪一家,哪一個人。

媒體的「緊箍咒」,報與不報都難爲的困境

事實上,爲了更仔細檢視《兒少法》第69條,今年6月林月琴等人也召開公聽會,站在兒少團體的角度上,會擔心修法之後會引發什麼後續效應,對被害人造成更大傷害,但與會的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執行秘書王凌霄也清楚點出,在這樣的法規上,媒體所遇到的問題,「兒少去識別化的範圍不夠明確,所以報導時會採用馬賽克遮蔽,反而讓民衆不知道新聞在報什麼。目前有很多電視臺都有建立自律的規範,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媒體並沒有要保護加害者,或是遮掩政府的責任,有些時候可能是因爲事件並非十分明確,所以在新聞處理媒體纔會選擇暫緩辦理。」

不過,作爲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此時卻指臺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屬揭弊型報導,更稱幼兒園非學校,媒體可揭露幼兒園名稱、班級等資訊,性侵案件不能報導是「誤解」;監察院16日更「依法」公佈幼兒園名稱及加害人姓名?

然而,攤開條文,《兒少法》第69條要求媒體不得揭露可識別之被害者資訊,但何謂「可識別」未明確定義,雖第4項指「爲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爲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卻仍未清楚說明怎麼樣的是可報導的狀況,都讓媒體實務運作上無所適從,且林月琴也質疑,在現在的社會發展下,媒體有網路媒體、電視媒體,《兒少法》第69條第4項僅用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作爲新聞圈的意見,似乎有過時之處。

媒體業出身的民進黨立委林楚茵受訪時直言,若案子爆發之初,沒有政府機關先認定且做出裁處,媒體就搶先爲了預警去報導,常常就會陷入報導之後被「秋後算帳」,加害人會主張他們的權益受到影響,而去提起申訴或檢舉,媒體就會被罰錢,因爲現行的法規,它並沒有給予媒體在公益上面報導時候的保障,像北市狼師案,如果不是已經鬧到這麼大,媒體根本就不能去講這間幼兒園叫什麼名字。

林楚茵批評,衛福部的說法是倒果爲因,站着講話腰不疼,面對這個案子當然敢講說媒體可以報,因爲全部人都已經知道,但如果現在又有某個地方出現類似的案件,今天媒體想要報,那對方如果提起申訴,媒體會不會被罰?一定被罰!太多媒體都因爲這樣,吃了一堆罰單。

別再讓悲劇發生,如何找到兒少權、報導權的平衡點?

對於這樣的狀況,林楚茵有意提案修法,希望現行的法規必須要加入媒體的報導若是出於良知、出於良善、出於警示等,就要免責、不罰。以歐美國家爲例,他們是可以直接讓加害人名字、工作場域曝光,這也是她要提的修法內容之一,但對於內容仍在文字上斟酌,因爲不想要發生現在法規立意是保護兒少,結果卻變成保護加害人的狀況。

林月琴則說明,她的修法版本目前已大致擬定,重點爲在這種家外的案件,尤其是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應該要例外開放,把條文弄得更明確,而不是像現在完全都不行,衛福部保護司也應該弄出一些例示框架,讓媒體可以遵循,當然媒體要自律,屬於揭弊型的、有查證的就應該可以報導,要讓家長知道更多訊息,一旦發生事情的話,可以立即防堵下一件的案子。

林月琴提到,之所以這個會期沒有提出修法版本,是因爲前面有很多案子,但她在公聽會前就已完成大部分內容,會有公聽會也是擔心會不會有她還未考慮到的面向,而在公聽會上其實大家已經滿有共識的,預計在下個會期一開議就會提案。

林月琴也指出,在這個會期,她已針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出修法,目前已送入委員會審查,因爲在現行法規下,家長是無法調閱看到孩子受到不當對待的監視器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