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全農舍白捐了 妻合法申請不起訴
原民進黨副總統參選人蘇嘉全在總統大選期間被國民黨方面以農舍興建及祖墳農地續約問題大肆抨擊,迫使蘇嘉全疲於應付。但全案經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柏宏和林彥良先後偵辦並偵查終結後,以蘇嘉全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主要理由如下:
(一)關於蘇嘉全家族祖墳涉案部分:有100年10月13日麟鄉財字第1000008276號函附卷可查,是被告蘇嘉全辦理續租上開農地及麟洛鄉公所覈准過程尚非無據。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蘇嘉全知悉祖墳越界跨佔公地之事,即難謂其有不法意圖及竊占犯意。
此外,祖墳佔用地以外被告蘇嘉全以國人就先人墳瑩之興建修葺,意在永久祭祀,總以座落地產權穩固無虞爲前提,本件實難遽認被告蘇嘉全有何在公地一隅興建祖墳之動機,亦難逕謂其明知祖墳越界進入公地之事而提出申請。此外,祖墳佔用地以外被告蘇嘉全承租之其餘公地,長年賡續有耕作實績,此觀檢察官調閱之歷年空照圖即明。在無明確鑑界之下,亦難謂鄉公所人員明知申請未符合規定而裁量續租及換約。
(二)關於長治鄉農舍即被告蘇嘉全、洪恆珠、曹啓鴻、黃肇崇、林景和等人覈准農舍及周邊農業設施,涉有瀆職、圖利及僞造文書等罪嫌部分: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旨在貫徹「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有關農民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地興建農舍之資格條件,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又「土地法」修正時,已刪除農地承受人之身分限制等語。屏東縣政府系依函釋意旨,覈准已取得農地且稱有意從事農地生產之申請人即被告洪恆珠興建農舍,並未就被告洪恆珠、蘇嘉全是否具有「農民身分」加以覈定,告發意旨於此容有誤會,自難遽指有何不法。(新聞來源:民衆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