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一帶一路公私合作下的法律風險
▲大陸財政部門透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推進公共建設與投資,但應先了解東道國的法制,強化法律風險管理。圖爲2017年5月於北京舉辦的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圖/新華社)
玄奘西行取經取道古絲綢之路,漢武帝時的張騫首次開拓「鑿空之旅」,即爲(路上)絲綢之路,東漢班超將其延伸到歐洲羅馬帝國。古代中外交通貿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又稱海上陶瓷之路、海上香料之路。漢朝、唐代後來往更密切,中西貿易用此航道,通往東南亞、南亞、阿拉伯和東非沿海諸國,爲東方海上絲綢之路。
2013年9月,中國大陸習近平主席在哈薩克斯提出「絲綢之路經濟帶」;同年10月在APEC會議提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2014年11月建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和設立絲路基金。「一帶一路」不是一個實體和機制,而是合作發展的理念和倡議,橫跨亞歐非,沿線有64個國家、44億人口,基礎建設規模每年約須1兆美元,貿易總額至少1億至2億美元。如今亞投行成員總數達80多個國家,並於2017年5月在北京舉行一帶一路高峰論壇。
目前大陸財政部門推動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臺灣稱爲促參案或BOT。2014年11月,大陸國務院發佈「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推進公共建設、投資、營運市場化,完善價格機制,政府與投資者分擔風險。兩岸都認爲運用PPP或者BOT,可整合政府及民間資金,共同推動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緩解政府財政壓力,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2015年3月的兩會(人大和政協會議)上,全國工商聯表示,在過去的二、三十年間,PPP模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未能良好發展,建議應完善法律體系,明確政府、民間、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合理且公平的風險分擔。全國發展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財政部及水利部於2015年3月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發改委並於2015年5月發佈「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適用基礎設施和和公共事業。
一帶一路的PPP項目投資商是在不同國家、宗教、文化、民族、經濟及法律制度下做投資,但興建大型公共工程與營運的風險甚大。主要風險包括一般風險與個別項目風險,前者包括政治風險、地主國商業風險及地主國法律風險;後者包括項目開發、興建/完工/營運風險。
法律風險上又可分爲:因投資的法律風險、因環保問題的法律風險、因勞資爭議的法律風險、因東道主國法律不完善的法律風險及PPP項目投資者因地區不同的法律差異。其中,投資項目的法律風險,包括:1.因各國法律體系不同,法律資訊不對稱的風險;2.PPP項目投資的東道主國,對於外來投資企業,在法律制度上有差別待遇;3.投資商進入東道主國時,對其法律制度缺乏瞭解及欠缺法律人才;4.東道主國司法機關在處理PPP項目的糾紛時,存有保護主義色彩。
任何一項PPP項目投資都存在法律風險,關鍵在於風險的認知、控制、管理和保險。面對一帶一路PPP項目的法律風險,建議除了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外,亦應瞭解東道國的法制、政治及社會環境等,強化項目風險管理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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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